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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刑滿出獄後的他“重操舊業”,又栽了!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舞蹈2023-01-25
簡介2006年肖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出獄後不思悔改又夥同剛出獄不久的汪某某、李某某結夥作案,多次在黃梅縣轄區內盜竊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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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刑期裡他沒有徹底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是在刑滿釋放後選擇了“重操舊業”短短半個月時間瘋狂盜竊作案6起再次把自己送進了牢籠……

近日,經黃梅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汪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某因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2006年肖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出獄後不思悔改又夥同剛出獄不久的汪某某、李某某結夥作案,多次在黃梅縣轄區內盜竊摩托車。將目標對準人流量較大的商場、超市、網咖、酒店等能隨意進入又易於掩飾和脫身的經營場所,瘋狂盜竊摩托車,並低價轉賣。不到半個月時間,就瘋狂作案6起。經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肖某團伙先後盜取的摩托車共計價值三萬餘元。黃梅縣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被告人汪某某、肖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結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黃梅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用之有度,不勞而獲不可取,不要心存僥倖,透過違法犯罪手段獲得財物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該案中,汪某某、肖某某出獄後依舊不思悔改,再次結夥作案實施盜竊被判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檢察官在此提醒:

曾受法律制裁的人員在釋放後,更應該珍惜自由生活,千萬不要重操舊業,否則法律不容姑息!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提高防盜意識,保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

【來源:黃梅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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