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影視首頁影視
17歲少年救三個落水女的背後,這才是真正見義勇為和法律的故事
如何看待見義勇為
最近,17歲少年在海邊奮不顧身地救援三名落水少女,後因體力不支,被海水沖走,不幸遇難。
據有關報道稱,8月2日凌晨4點20分左右,17歲的男孩韓興博和朋友們在河北秦皇島海岸上游玩時,突然聽見海里有人大喊“救命!”
他們來不及脫掉外衣,急速向海裡游去,發現有三名20歲左右的女生不慎陷在海溝中。但隨後卻不見了韓興博的身影。雖然他個頭很小,但是他一直衝在最前面去救人,以至於最後一次奮力救援後,可能由於體力不支最終沒有游回到我們的世界裡。
但這一事件發生後,某位被救少女在網路中產生了不當言論引發了激烈爭議,網友們認為被救少女沒有感恩的心,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我們暫且不談言論的問題,針對見義勇為的特別請求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3條做了明確規定: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
自己
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
可以
給予
適當補償。
沒有
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
應當
給予
適當補償。
比如在街道上發現有歹徒行兇,出手相救最終被歹徒所傷,那麼歹徒需要對見義勇為者賠償,被行兇人可以對見義勇為者適當補償。
還是上述例子,如果歹徒逃逸,長時間未落網,或者已落網但無力賠償的,那麼被行兇人應當對見義勇為者給予適當補償。
直白一點就是:沒有侵權人的,受益人應當補償;有侵權人的,侵權人賠償,無力賠償或找不到侵權人的,受益人還是應當補償。
而民法典第184條規定:
因
自願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
受助人損害
的,
救助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此種同樣的情形,發生在2020年6月某夜。重慶江津一小夥李某為救跳江的友人吳某,溺死江中。
法院最終判決,根據民法典第183條規定,李某的行為應
認定為見義勇為
,吳某作為
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希望韓興博見義勇為的材料能儘快被批覆下來,給這位少年一個必要的榮譽,以告慰少年英雄的在天之靈。
也希望所有的被救者都有一顆感恩之心,施救者一生平安,我們生活的世界充滿陽光與美好,人與人之間能守望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