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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涉案資金對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由 資深刑辯 發表于 影視2022-12-02
簡介如若存在以上情形,行為人將很大機率會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辯護律師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並制定合理的辯護方案:1.審查資金是否被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集資款用於涉案公司的日常運營、員工工資(不含提成)等部分及用於返還投資人本息、業務員返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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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春律師:廣強經辯中心核心律師,專注於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集資詐騙罪:涉案資金對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導語】

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時,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往往是透過該涉案資金的流向來進行審查的,又由於非法集資案件具有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較大的特點,公安機關在前期的偵查過程中,查清涉案資金的流向具有一定的難度。而涉案資金的流向和用途關係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為了進一步的探討涉案資金對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本文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涉案資金是如何影響定罪量刑,律師如何審查並制定合理的辯護方案。

集資詐騙罪:涉案資金對定罪量刑的重要性?

【正文】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資金的流向和用途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隨著偵查活動的深入,就有可能會慢慢梳理出資金的流向和用途。而資金的流向和用途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集資後沒有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的集資款不成一定的比例,行為人肆意揮霍集資款就有很大機率會將行為人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那麼被定性為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就很高。

如果資金流向和用途可以證實行為人不具有以上行為,或者無法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案件就有可能改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不起訴,

因此,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資金的流向和用途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

辯護律師在辦理非法集資的案件中,透過對卷宗中資金流向和用途進行審查判斷,具體為審查往來記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等資金的全部去向和各自所佔的比例,可以得知行為人集資後有無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集資款是否成一定的比例或肆意揮霍集資款,最終致使集資款是否能返還。如若存在以上情形,行為人將很大機率會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辯護律師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並制定合理的辯護方案:

1.審查資金是否被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集資款用於涉案公司的日常運營、員工工資(不含提成)等部分及用於返還投資人本息、業務員返傭等部分均屬於犯罪成本,不能算作是用於“生產經營”的部分。犯罪成本佔募集資金的比例同樣是定罪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律師還需要對司法審計進行審查,還應對公司的運營成本(房租、員工工資等)投資人返利、業務員返傭(或者第三方渠道的提成)公司高管的借款及分紅等專案進行逐一列項。如此才能充分了解募集資金的去向,才能準確作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判斷。

2.審查募集資金與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是否成比例

法律規定募集資金與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不成比例是判斷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大原因。而“不成比例”的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就出現了不同的界定:有觀點認為,應該設定如50% 左右的比例作為參考;還有觀點認為,不能用明確的數學指標去衡量,因此司法實務中對“不成比例”的認定也是多種多樣的,這也就給行為人提供了很好的辯護空間。

比如在(2016)京0105刑初606號判決中,方某某募集資金1億元,現有的證據無法查實所宣傳的專案是否真實存在,只能現實5307萬元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了不動產,另外返還給投資人本息共計2933餘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沒有集資款或者大部分的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被行為人隱匿或者肆意處置,包括用於個人揮霍、償還個人債務,維持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或者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等,造成集資款不能歸還,被告人方某某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審法院則認為:從資金流向上看,非法集資款主要支出為2013年9月用人民幣5307萬元以公司名義購買不動產,另返還給投資人本息共計2933萬餘元。綜上,方某某吸收的集資款大部分用於投資不動產、返還給投資人,無法認定方某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3.審查資金被行為人肆意揮霍的數量和比例

司法解釋要求揮霍的結果是“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即因為行為人的揮霍行為導致對整個集資款的返還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而並非行為人私用部分集資款就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一些非法集資案件特別是涉網際網路非法集資案件中,非法募集資金的總量往往是巨大的,資金總額高達以億為單位的案件增多,有的甚至超百億達千億級別。行為人個人佔有的錢款雖然數額較大,但相比較集資款比例卻不大。

這時候如果行為人有一定的償還能力,比如有固定資產或者其他收入可以償還私用部分的集資款,那麼也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然而在偵查階段,對於行為人償還能力的證據,有可能偵查機關不會去收集,張律師就曾經遇到過偵查機關不願意收集這類證據,我們的解決辦法是向偵查機關提交了證據線索,並且向偵查機關申請對行為人的財產進行評估,從而證明行為人具有償還能力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關於肆意揮霍的數量和比例的認定,2017 年《關於辦理涉網際網路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提出了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幾種常見情形指引:(1)大部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透過各種方式轉移資金的;(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4)歸還本息主要透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等等。

《紀要》還提出,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返還資金時,可以圍繞融資專案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證據,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對資金能否歸還是否具有不負責任的主觀態度和相關行為作出綜合判斷。這時候行為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也是非常關鍵的。

4.審查資金流向的時間,分析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時間點

在共同犯罪或單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層級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目的發生轉化或者犯罪目的明顯不同的情形,在集資詐騙犯罪案件中,經常存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因資金情況的變化發生轉變。比如,起初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在出現資金鍊斷裂等問題後,明知資不抵債仍然繼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後一階段的行為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前一階段的行為就不能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5.審查行為人對資金流向和用途是否清楚,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在涉案人員眾多的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於所處層級不同,對全案犯罪事實的認識不同,在犯罪目的上就會存在差異。比如,主要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是其他同案犯只是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對資金去向存在錯誤認識,不明知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目的吸收資金,在這種情形下,就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的參與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其他罪名,對於從犯甚至有可能不起訴。

綜上,涉案的資金流向與用途決定了案件的性質,若行為人集資後有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集資款成一定的比例,也沒有肆意揮霍集資款,那麼就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部分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就應當分開進行評價。當然,在行為人無法提出有利證據推翻上述不利事實之前,法院有可能會作出集資詐騙罪成立的不利裁判,因此就需要辯護律師重點審查資金流向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