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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訴訟中死亡應該如何處理?
原告死亡判決如何處理
李某是一名木工,2021年1月17日,李某在蕪湖某公司廠房施工時被工地上一臺汽車吊機吊起的木料砸到頭部,後被送至醫院救治。
李某受傷治療出院後將蕪湖某公司起訴至灣沚區法院,要求蕪湖某公司賠償其損失。
但不幸的是……
李某在訴訟的過程中
因腦外傷併發症死亡。。。
這時候
案件是否會就此終結呢?
法院又會採取怎樣的措施呢?
李某死亡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承辦法官裁定中止案件審理
並通知李某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所以
在訴訟進行過程中
一方當事人不幸去世的
訴訟不會因此終結
法院也不會因此而不管
而是會徵詢當事人的繼承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死亡時,應及時通知該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繼承人參加訴訟需表明態度,依據權利可以放棄的一般法理原則,如果該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將不能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到訴訟中,應終結案件審理。承擔訴訟的繼承人的主體範圍,與《繼承法》規定的所確定繼承人的範圍一致。繼承人參加訴訟,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但被繼承人之前的訴訟行為對繼承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三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供稿:翟葉琴
原標題:《原告在訴訟中死亡應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