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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財產案件“同案不同判”問題及建議

由 新華社客戶端 發表于 影視2023-01-13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條件之一

同案不同判能改判嗎

原標題:婚約財產案件“同案不同判”問題及建議

當前,農村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日漸增多,涉案數額從前幾年的幾萬元增至現在的十幾萬元、幾十萬元。因相關法律規定較為籠統和模糊,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是否應該返還及應返還多少彩禮仍存在較大自由裁量空間,最終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嚴重。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經調研發現,家事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返還事由及比例無法確定。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彩禮是否返還,由法官根據是否登記、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難情況綜合裁判。同時,對同居時間長短、是否懷過孕、是否有子女等重要情況都給予了考量。但這些考量因素的比重是多少均由法官自由掌握,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規定過於籠統,司法實踐中很難把握。有些案件的當事人結婚後僅在一起同居生活幾天或十幾天,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共同生活?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的標準嚴苛,與現實不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條件之一。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是絕對困難,該標準過於嚴苛。在現實生活中,一方即使給付數十萬元的高額彩禮,也無法達到“生活困難”的標準,只是其財產已嚴重受損,進而導致生活水平急劇下降。因此,該標準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

訴訟主體相對混亂。農村彩禮給付和接受的主體不僅包括締結婚約的男女,還包括雙方的父母、親屬以及媒人等。審判實踐中,法官們對雙方父母、親屬甚至媒人能否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訴訟的做法不一。(彭 洋 賈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