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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擬修改: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規定

由 央廣網 發表于 影視2023-01-26
簡介”對於增加“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分析:“三審稿在二審稿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低齡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追責範圍擴大,將起到更加明顯的震懾和預防效果

如何理解已滿十四周歲

央廣網北京12月23日訊息(記者孫瑩 侯豔 馮悅)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始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正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個別調整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歲降到十二歲,依然備受關注。如何進一步完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規定,也是此次審議的主要內容之一。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對刑法第十七條進一步修改,再次完善十二週歲負刑事責任情形,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增加“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情形,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分析:“三審稿在二審稿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低齡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追責範圍擴大,將起到更加明顯的震懾和預防效果;同時,立法對於追責的啟動又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僅限於特定罪名和特定嚴重後果,且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體現了刑事立法的審慎和嚴謹。”

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審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盧建平以此為例,提出對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要負刑責認定會被進一步擴大的擔憂。他分析:“你開一條小縫,後邊他就會給你撕成一道大門,就像我們十七條第二款,原來以為是八個罪,後來我們的權威機關解釋說,不是八個罪,是八種行為,一下範圍就大了很多。現在這個第三款看起來是限定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兩個罪,但是從立法的邏輯上理解,或者按照解釋的慣例,後邊會不會又把它擴大,說是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認為,個別調整最低刑責年齡後,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如何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是關鍵問題。苑寧寧分析:“形成了這種十二(歲)、十四(歲)、十六(歲)、十八(歲)這樣幾個劃分階段。但是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我們應當考慮如何更好地預防這些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如何更好地幫助這些未成年人迴歸社會,如何去搭建我們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體系、司法制度,以及適用於未成年人的非刑罰替代措施,這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審稿,還有兩款規定,追究刑責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那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工作如何與刑法修正案(十一)銜接?如何進一步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教育的職責?如何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此次提交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與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相銜接,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作了明確界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介紹:“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修訂草案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進一步規定,其中包括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辱罵、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分析:“此次修訂草案在原法的基礎上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情形加以了擴充和細化,織密了預防未成年犯罪的法網,更加充分地發揮了法的教育、評價,特別是指引作用。”

依據草案三審稿,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但實踐中,對15歲的“慣偷”和12歲的“殺人犯”如何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門教育呢?草案三審稿作出進一步的探索。周光權介紹:“明確未成年人實施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同時,明確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每個省至少有一所專門學校設定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場所,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等多位專家均建議單獨干預。佟麗華說:“每個省單獨設一所專門教育矯治學校,完全沒有必要把它和專門學校放一起,不是一個性質。”

修訂草案三審稿擬加大父母和監護人的職責。周光權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對此,虞潯分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從近些年頻發的一些低齡少年惡性案件看,背後或多或少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因素。家庭教育的殘缺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劑’。親職教育無論是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還是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