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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集資案為例,證據不足不起訴後發現新證據,能否重新起訴?

由 曾傑律師 發表于 影視2023-01-31
簡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的絕對不起訴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了相關的證據,能夠切實證明被告人在推廣業務集資的過程中,沒有承諾保本付息,同時發現投資人的陳述前後矛盾,那就可以證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就應該做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

證據不足能起訴嗎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文連載於曾傑金融犯罪辯護日記》

以非法集資案為例,證據不足不起訴後發現新證據,能否重新起訴?

發現新證據,如果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提起公訴。

在我國,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三種,分別是相對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公檢法的分工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單位有著不同的分工。

公安主要負責偵查案件、蒐集證據、也就是俗稱的“破案”;

檢察院負責起訴,起訴的依據,就是看公安機關移送的全部證據是否是否起訴條件,如果發現被告人沒有犯罪,那就作出絕對不起訴,如果發現被告人有犯罪行為,但情節輕微,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證據不足,那就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

法院負責最後的審判,也就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對案件所有證據事實進行審理。

以非法集資案為例,證據不足不起訴後發現新證據,能否重新起訴?

什麼是證據不足不起訴?

所謂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犯罪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經過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證據不足的,就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

但是,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其有個重要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是要求集資人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如果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中的,僅有少量投資人說集資人承諾保本付息。但是集資人在供述中否認,同時在案證據中,投資合同滅失,聊天記錄也無法提取,也就是說,除了投資人的言詞證據,目前暫時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集資人曾經作出過保本付息承諾。此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就可能會認為案件證據不足,要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兩次後,依然無法找到相關證據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那就要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的絕對不起訴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中,發現了相關的證據,能夠切實證明被告人在推廣業務集資的過程中,

沒有承諾保本付息,同時發現投資人的陳述前後矛盾,那就可以證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就應該做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的相對不起訴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後發現集資人僅僅對個別投資人承諾了保本付息,數額不大,僅僅超過了非法吸存刑事立案犯罪標準一點點,犯罪情節輕微,讓辯護律師就可以向檢察官建議作出酌定不起訴也就是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所謂的證據不足不起訴,其本質上是與絕對不起訴類似的。因為,從疑罪從無的原則出發,所謂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是指“疑罪”,而所謂的“從無”,

筆者認為,應該是一種徹底的無罪,

即證據不足不起訴這一種模式應該納入絕對不起訴,凡是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都應該作出絕對不起訴,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

而目前所規定的發現新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再次起訴,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有罪推定。其雖然表面上是對當事人作出了不起訴決定,但是對於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無罪,檢察院並沒有定論,這種不確定狀態,並不符合疑罪從無的精神。

以非法集資案為例,證據不足不起訴後發現新證據,能否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