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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還有機會嗎?施工方法變更,結算時根本要不到錢

由 廣聯達造價圈 發表于 音樂2021-04-28
簡介比如道路工程,如果不是道路線徑變化或線外客觀條件發生改變,建設單位可認定施工單位投標時知道或應當知路線周邊情況,已制定了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單位無權以設計通知要求採用非爆破開挖(投標時採用爆破開挖)提出單價變更

你看我還有這機會嗎

某水利工程的進場道路,線路附近有魚塘、農田。施工單位中標進場後,口頭向監理提出,因為道路邊坡下方有魚塘、農田,所以不能採用爆破施工,監理沒有提出異議,開工不久,設計單位發出一份進場道路的設計通知單,其中有這樣一段文字:因XX原因,需採用非爆破施工[注一]。施工方見設計檔案上有這樣的說法,沒再就開挖方式調整一事向監理部提交工作聯絡單,直接採用液壓岩石破碎機進行開挖。

完工後,施工單位在結算時要求按非爆破開挖的單價結算,不能按合同的爆破單價結算。業主在稽核時表示反對,不同意施工方的要求。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

設計單位是否有權在設計通知中要求施工單位採用何種施工方法(比如要求採用非爆破開挖)?施工單位能否據此提請單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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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規定施工做法的分析

設計院規定施工方法,可能有三種情況:

1、執行某種政策或者規範的強制性要求;

2、因為某些原因,施工方法唯一;

3、為保證質量,規定了施工方法。

比如,碾壓混凝土重力壩,規定採用薄層、平層碾壓[1],這是當前主流的技術,如果你非得采用斜層或者厚層,也不是完全不可以。

設計院有沒有權力要求施工方法,要看以下三點:

1、設計合同;

2、行業慣例[注二];

3、政策或規範是否有強制性要求。

業主認為如果有強制性規定,設計單位可以依據強制性條文提出禁止性規定(比如涉鐵段不得采用某種開挖方式)。

但是如果沒有強制性條文作為依據,設計單位應該只能提出施工要求(比如要求施工單位確定爆破的危險區,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築物等受到危害和損失等),而無權要求施工單位具體採用何種施工方法(施工單位只需採用符合規範要求並能滿足質量要求的施工方法即可)。

比如道路工程,如果不是道路線徑變化或線外客觀條件發生改變,建設單位可認定施工單位投標時知道或應當知路線周邊情況,已制定了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單位無權以設計通知要求採用非爆破開挖(投標時採用爆破開挖)提出單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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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與業主的爭執

施工方認為

,設計通知單是圖紙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我們是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進行施工,且當初口頭提議時,各方並未反對,所以才採用破碎機開挖,因此應該要按非爆破單價結算。

業主指出

,道路距離農田和魚塘比較遠,按規範並不是一定要採用非爆破開挖。設計通知指定施工方法,不能作為變更依據。變更這條路走不通,只能去仲裁或訴訟。

施工方無奈

,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我的錢花了,為什麼不給我呢?在其他專案上發生這種事情,業主根本不會計較,直接就按設計檔案上的開挖方式結算。再說,設計單位不嚴謹,業主、監理把關不嚴,大家都有責任,為什麼要我們來承擔全部的後果?

經過多次協商,

監理部提出這樣一個解決方案

。按規範的爆破安全範圍劃分,超出範圍,按爆破算,範圍內,按非爆破算。建築物的爆破安全距離按爆破振動安全距離和露天爆破時人員避炮的安全距離中的最大值考慮(施工安全規範上有,大概300m~400m),魚塘和農田的爆破安全距離按露天爆破時人員避炮的安全距離考慮(也就是說,在這個範圍內,石頭爆破後可能會落到人家田地或者魚塘裡,容易引起糾紛,造成賠償)。

施工方無奈

,就同意了監理部的辦法。提起這事,施工方覺得冤屈,明明做了這麼多事,卻只算這麼點錢;業主方則覺得窩火,明明可以按投標時的爆破開挖(可以採用鬆動爆破,控制單響藥量即可),為什麼還要採用機械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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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回頭看這件事,有些經驗值得我們總結:

1、設計通知單的行文要規範,要用規範的、專業的語言表述。以本案例來說,由於開挖方式有可探討的餘地,且設計檔案可說可不說此事,如果一定要說,如果把“需採用”改成“建議採用”、“可採用”、“宜採用”就可以消除爭議。

2、施工階段的造價,不僅僅是完工結算那麼簡單,也不是把問題攢起來,等完工再來扯皮,而是要事前、事中、事後控制,造價人員要及時瞭解施工情況,熟悉各方往來資料,儘量在事前發現日後可能產生糾紛的問題,與各方在事前進行充分溝通,不能埋著頭幹活,

幹活前就要想著將來怎麼算錢,事中做好記錄,辦好籤證,事後積極推動解決。

在本案例中,如果施工方在開工前就以書面檔案上報監理部來確定開挖方式,或者在設計技術交底、在工程例會時都可以解決,這樣就能避免糾紛。總而言之,

存疑、容易引起糾紛的重要的問題解決途徑很多,應儘量在事前與相關方用書面檔案明確。

註釋:

1、非爆破是相對爆破開挖來說的,開挖方式有二氧化碳氣體爆破、靜態膨脹劑脹裂、機械破碎(如風鎬、破碎機、劈裂機、岩石切割機、掘進機、銑挖機等破碎)。

水利工程中,比較常見的非爆破開挖方式有風鎬(開挖施工條件受限或工程量較小的風化嚴重或強度低的岩石)、掘進機(TBM適用於長隧洞開挖,懸臂式掘進機適用於岩石較為破碎、強度低的隧洞開挖)、破碎機(適用於混凝土拆除)等。

非爆破開挖和非開挖技術是兩個名字相似、含義不同的術語。

非開挖技術,即非開挖地下管線施工技術,是在不開挖地表或對地層結構破壞極小的情況下,利用岩土鑽掘、定向測控等技術手段(如水平定向鑽、頂管法風),穿越河流、湖泊、重要交通幹線、重要建築物,鋪設、修復或更換諸如供水、煤氣、天然氣、汙水、電信等各種地下管道與電纜的一種施工技術。

2、以錨杆質量檢測來說,衡量錨杆注漿是否飽滿、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常見的檢測方式有兩種:拉拔試驗、無損檢測

,有的設計檔案規定了拉拔力的最低值,施工方就只能採用拉拔試驗檢測,有的設計檔案未對拉拔力提出要求,施工方可以採用無損檢測的方式。

以水利工程為例,實際上,勘察設計單位在前期階段做了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給出的施工方法很多是常規的、可操作的,所以在一些主要、重要的施工方法上提出要求無可厚非。從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來看,規定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裝置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但並未對設計單位是否有權指定施工方法做出規定。從實踐看,設計不可能完全和施工分開,產品質量與施工方法關係密切,設計檔案完全不對施工方法做出規定,並不利於施工質量,因此,

設計單位會專門發出施工技術要求之類的檔案,但是,設計檔案對施工方法做了過多或者不合適的規定也是不合適的,所以設計檔案對施工方法的規定主要側重於禁止採用某種方法、應採用某種方法、應達到某種質量標準,主要的施工方法、技術路線的確定還是留給施工方決定。

參考文獻:

1、水工碾壓混凝土施工規範(DL/T 5112-2009)。

*本文系BOATMAN原創,獨家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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