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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VS承攬合同 裝修合同屬於哪一類?

由 房天下 發表于 音樂2022-12-23
簡介有人認為房屋裝修合同屬於《合同法》裡建設工程合同的施工合同,那麼按照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這個問題就屬於專屬管轄了

建設工程合同是什麼合同

房屋裝飾裝修合同屬於建工合同還是加工承攬合同?對這一問題比較疑惑,求具體的依據分析。按照2015最新的民訴解釋,如果說在裝修房屋時,裝修工人不慎將水管弄破,房主與裝修公司交涉賠償無果,訴至法院到底應該適用什麼管轄?侵權,違約還是專屬?

建工合同VS承攬合同 裝修合同屬於哪一類?

有人認為房屋裝修合同屬於《合同法》裡建設工程合同的施工合同,那麼按照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這個問題就屬於專屬管轄了。

根據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裝修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合同糾紛,建設合同糾紛屬於專屬管轄,所以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業主主要依據裝修合同簽訂的主體,來確定管轄。既然有最新的司法解釋,那麼就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操作吧。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可見,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一般是業主)與承包人(一般是建設工程公司)。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所以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它的主體是定作人和承攬人。 ? ? ?

?一、如果房屋裝修是房主與裝修公司單獨簽訂的合同,那麼應該是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即裝修公司作為承攬人,對定作人即房主的毛坯房進行相應的裝修工作。如果水管在裝修內容中,應當適用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約定,或者被告所在地,進行管轄;如果水管不在裝修內容中,那麼裝修工人將水管弄破的行為應該是侵權,那麼根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進行管轄。 ? ?

? 二、如果房屋裝修(比如精裝修)是房地產公司與建設工程隊簽訂的合同,而房主只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應當無瑕疵。如果水管破裂,房主可以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起訴房地產公司。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