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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收藏品交易買到贗品,可以要求退貨嗎?

由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發表于 音樂2023-01-26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涉案商品系贗品本案中,劉先生主張涉案銀幣為贗品,系依據某網路平臺上使用者鑑定結果

贗品是不是商品

民間收藏品交易買到贗品,可以要求退貨嗎?

某買家透過二手交易平臺購得號稱民國時期的收藏品,收貨後自行尋求網路平臺鑑定,鑑定結果顯示該收藏品系贗品,隨即主張退貨,但遭賣家拒絕,終訴至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近期審結了這起資訊網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劉先生在某二手平臺向周女士購買兩枚袁大頭銀幣,價格為1300元,劉先生收到貨後在某錢幣收藏網路平臺上申請線上鑑定銀幣,該平臺使用者分別對兩枚銀幣作出了“看包漿很假”“齒邊不符合”的鑑定意見,兩枚銀幣均被鑑定為贗品。劉先生多次與周女士溝通退貨,周女士均予以拒絕。

不久,劉先生將周女士告上法庭。劉先生認為周女士未依約交付所承諾正品,構成違約與欺詐,要求周女士返還其購物款項1300元,且應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劉先生3900元。

周女士辯稱,該銀幣的宣傳頁面中的商品圖片為印有“中華民國三年”字樣和袁世凱側面像、有不同程度磨損及腐蝕的銀幣照片,周女士已按照約定原圖原物發貨。劉先生在收到貨物後確認簽收並作出好評,說明對商品沒有異議,故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涉案商品系贗品

本案中,劉先生主張涉案銀幣為贗品,系依據某網路平臺上使用者鑑定結果。對於該結果,首先,該鑑定系由劉先生單方委託;其次,劉先生並未提交該平臺及做出鑑定意見使用者具有相關鑑定資質的證明;再次,鑑定意見的作出僅系依據劉先生在平臺上傳的涉案銀幣的圖片,存在誤差的可能性較大。因此,該鑑定結果,缺乏客觀性、中立性和權威性,本院不予認可。

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劉先生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民間收藏品中有大量是我們的先民在歷史社會活動中創造並遺留下來的物品,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屬於人類共同的歷史文化遺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屬於文物(一般為距今100年以上)範疇的收藏品如為私人所有,其收藏流通活動應依法進行並受到法律保護。收藏者購買文物,應該從具有文物經營資質的文物拍賣企業或文物商店購買,不應從包括網路平臺上的無資質經營主體或個人處購買,避免引發交易糾紛。

同時,由於目前行政部門未對民間收藏文物的鑑定主體作出具體規定,這也導致在諸如本案的文物交易糾紛案件中,文物鑑定結果不易達成共識。

在實際交易的類案中,當買家對文物真偽提出質疑時,有賣家以文物交易應遵守行業規則進行抗辯,即“不保真不退換”,出賣後賣家概不負責。對此,法院認為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應迴歸一般商品的交易規則,固然民間文物交易中交易商品有其特殊性,但任何交易都應始終遵守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條款。在文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如實告知相關交易資訊、意思表示真實,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後,依所作承諾,全面履行己方義務,保護對方的合理期待與信賴。若在文物交易中,賣家虛構商品資訊,編造商品來源渠道或偽造鑑定結果,誘導買家陷入錯誤認知下單購買,均屬於欺詐行為,買家若發現此類現象,應及時儲存並提供合理證據,積極維權。

在民間收藏品交易中,銷售者有說明來源的義務,購買者如果認為商品為假,應當舉證證明。本案中,買家劉先生主張涉案商品為贗品,但其以上傳涉案商品圖片的方式在網路平臺鑑定涉案商品,該證據證明力度較低,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最終不認定涉案商品為假。但買家透過與賣家協商共同確定鑑定機構及方式或透過有專業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予以採信。

供稿:李緒青、丁源

編輯:任惠穎、劉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