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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11年+賠款500多萬,2人走私國家保護動物製品被判決
野像幾級保護動物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極其珍貴的自然資源,有內在不可估量的生態、科研、社會、遺傳資源等價值,具有公共利益屬性。
近期,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興市人民法院審結的沈某、農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案二審維持原判。
刑事責任部分
以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沈某
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判處被告人農某
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並沒收2人的違法所得款、車輛等作案工具。
民事責任部分
判決被告人沈某
賠償生態資源受損費用5149325元
;判決被告人農某
對上述生態資源受損費5149325元中的4465176元承擔連帶責任
;並判決2人就其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在全國性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案
件
回
顧
2020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沈某在越南女子“阿玲”(另案處理)的安排下,從廣西龍州縣接收自越南走私入境的犀牛角、獅骨等動物製品包裹,運送到廣西南寧市並郵寄出售給全國各地買家。
2021年1月,被告人農某幫助沈某接收從越南走私入境的動物製品包裹並藏於其家附近,後沈某駕車從農某處取走包裹並送到其位於南寧市的住處打包。在準備將已打包好的包裹送去郵寄時,沈某被當場抓獲。民警當場從沈某住處及其車上查獲大量疑似野生動物製品。經鑑定,查獲的疑似野生動物製品為虎、獅、象、穿山甲、犀牛等國家保護動物製品。
檢察機關將該案起訴至法院。面對公共利益受損,檢察機關同時對沈某、農某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沈某、農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二審裁定,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以案說法
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犯罪行為,不僅讓沈某、農某2人被判刑,也讓他們付出了500多萬元的賠償代價。
本案中,沈某、農某雖非野生動物的殺害者,但他們是造成野生動物死亡利益鏈條的重要一環,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我國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締約國,有履行國際公約共同保護地球生態資源的責任。沈某、農某的行為,嚴重危及生物多樣性保護,人民法院對此予以嚴懲,判決2人應就其所有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以法治方式維護生物多樣性的決心。
今年以來,東興市法院已審理多起賠償生態資源受損費用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累計判決金額逾千萬元。
圖文丨綜合審判庭供稿
編丨張銀鳳
審丨 黃曉燕
【來源:東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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