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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來了!企業登記容缺受理,退出登出一次辦結

由 女搭檔 發表于 攝影2021-10-27
簡介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特點,廣州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建立政府、企業、協會以及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多方協同治理機制

環境最佳化是什麼意思

(來源:廣州司法行政)

10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下稱《條例》)。

與二審稿相比,《廣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新設“人文環境“專章,要求降低居住成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增設了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違規設立預選名錄條款;將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制定由原先各部門制定修改為由廣州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廣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在提升已有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在法律框架下推動解決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強化協同聯動,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開辦企業一網通辦,建立容缺登記制度

在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度方面,《條例》推行開辦企業“一網通辦、一窗通取”模式,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建立企業資訊共享互認體系;簡化開辦企業程式,最佳化業務流程,推行全程網上辦理,推動各部門透過平臺同步聯辦開辦企業涉及業務。

在企業登記程式最佳化方面,《條例》明確建立容缺登記制度,對企業登記的非關鍵性申請材料存在錯漏但已承諾按期補正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容缺登記。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容錯受理工作機制,制定容缺容錯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相關部門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錯申報的材料,先予受理並進行審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容缺容錯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業登出一次辦結,打造企業生命全週期服務體系

市場主體退出難曾是“老大難”難題。《條例》明確企業可以透過一網通平臺申請登出,各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普通登出和簡易登出登記程式,並推行清稅承諾制度。

市場準入以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為準,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在審批改革方面,廣州推行“證照分離改革”,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透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同時支援“一業一證”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准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

政府招投標不得違規預選,嚴禁亂收費

由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存在違規設立預選名錄的現象,與公共資源交易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違背,《條例》明確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設定與業務能力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專案要求的業績等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在公共資源交易方面,《條例》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統一平臺,釋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資訊;最佳化招標投標流程,推行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因使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額外向投標人收取費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難度。

在減稅降費方面,《條例》明確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編制的目錄清單應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設定上下限標準的,可以按照下限標準收取。對於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保證金比例、分期收繳。

建立統一市場管理容錯機制

在法治環境一章中,《條例》明確廣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市場管理容錯機制,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清單,對非主觀故意、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廣州同樣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或者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危害的市場主體行為外,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的原則給予一定時限的包容期,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特點,廣州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分類制定監管規則,建立政府、企業、協會以及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制定的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抽查比例。

《條例》也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的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未達到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免於追究責任;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理:

(一)決策和實施程式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三)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支援數字經濟,構建灣區產業供應鏈

協同發展服務體系

《條例》還明確,廣州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援構建工業、交通、城市管理等領域規範化資料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在當前構建“雙迴圈”新發展格局的背景下,《條例》支援企業建設產業供應鏈數字化平臺,建立產業供應鏈風險預警和應對機制,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要求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產業供應鏈協同發展服務體系:

(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部體制機制互通;

(二)破除生產要素的流通壁壘,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區域產業合作創新平臺和產業技術聯盟,完善產業協同創新,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集聚,形成完備的創新產業生態鏈,支援粵港澳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產業技術創新平臺;

(四)構建多層面、跨區域的產業合作協調機制,促進產業互補和產業合理佈局。

降低居住成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

宜居宜業、和諧包容的人文環境是良好營商環境的內涵所在,有利於吸引和聚集大批企業、人才、資本、技術。

因此,《條例》新設人文環境專章分別從生態宜居、交通便利、住房保障、文化繁榮、會展服務、人才就業、公共服務、國際化等方面提出廣州營商環境新舉措,提升城市“軟實力”,塑造城市品牌,促進經濟發展。

在住房保障方面,《條例》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透過住房補貼、人才公寓等方式降低居住成本。符合劃撥目錄的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並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透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籌集、運營和管理。

人才引進和積分落戶方面,《條例》最終提出推動人才城市的戶籍准入年限在廣州累計認可,同時鼓勵試點放寬具備港澳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等專業人才從業限制,參與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和職業資格認可工作機制。

編輯 | 伍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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