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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

由 IPRdaily 發表于 攝影2021-11-25
簡介作者:陳建民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原標題:新修改的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視聽作品”的意義與解析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開始實施,中國著作權法的這次修改涉及的範圍廣,內容多,尤其是關於作品種類的規定中,將原有的“電影作品

作品種類是什麼

如何理解新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

作者:陳建民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新修改的中國著作權法規定“視聽作品”的意義與解析

2021年6月1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開始實施,中國著作權法的這次修改涉及的範圍廣,內容多,尤其是關於作品種類的規定中,將原有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後,這一類作品與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等是否等同?如果確定視聽作品的內涵和外延,在適用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中必然引起關注。

在2021年6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中國著作權法將原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在修改的中國著作權法實施前,雖然在著作權保護的司法實踐中,視聽作品並不是一個法律詞語,但視聽作品本身的含義,從一般公眾角度認知,還是能理解這個詞語的含義的。

1989年4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就在日內瓦簽訂了《視聽作品國際登記條約》。該條約在第2條對視聽作品進行了定義:本條約所稱的“視聽作品”,指由一系列相關的固定圖象組成,帶有或不帶伴音,能夠被看到的,並且帶有伴音時,能夠被聽到的任何作品。30多年後,新修改的中國著作權法將“視聽作品”取代“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作為作品型別的一種,有其積極的意義。

首先,

法律對視聽作品作為作品型別的認可,表明不再要求作品必須是機械地被“穩定固定”在有形載體上,只要可被傳播、可聽可看即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固定要件。從司法實踐看,承載及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原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已經無法涵蓋所有的視聽作品表現形式,對非“電影及類電作品”繼續要求“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會造成對此類作品認定的困難,從而使一些應該保護的創作成果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

從創作作品的技術層面分析,很多視聽成果的創作手段已經不需要採用傳統的“攝製”過程,例如,一些動畫影片等完全可以在電腦上直接完成。如果繼續沿用“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來定義作品,確實在司法實踐中已經產生了法律保護的空白。

再次,

繼續採用“電影和類電作品的分類”,會導致直播、網路遊戲畫面等相關影片、影象等難以定性,一些類似於音樂噴泉、燈光秀、煙花秀等經過藝術設計而產生的成果難以歸入《著作權法》的作品保護之中,一些利用網際網路、數字技術、無形介質形式和手段所創作的新型視聽成品也難以納入原有“電影/類電作品”保護的範圍。而視聽作品型別的規定,大大的擴大了可保護的具有聲像、可聽、可視成品的保護範圍,將更多的創作完成的“成果”納入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講,視聽作品的出現是社會及技術發展的必然。

當然,用視聽作品替代原來的“電影和類電作品的分類”,是否意味著在影片表現領域會形成“泛作品化”?這也是在適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面臨的挑戰之一。視聽作品作為作品型別的基礎源於微時長、微製作、微平臺、開放性、互動相視聽資料的出現,也源於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視聽片段創作的積極性以及人們廣泛接收新媒體時代的PC端、手機端、網際網路電視端等收聽收看裝置。但任何由固定圖象組成、帶有或不帶伴音、能夠被看到的和聽到的“載體”都屬於視聽作品是否還需要認定作品的原創性呢?泛作品化是否會引發更多的司法衝突及矛盾呢?這就需要為視聽作品劃定一個“門檻”,即視聽作品應當是人們創作的結果,不能脫離“作品”本身的定義。

修改前的中國著作權法規定的“電影及類電影作品”,對於作品的原創性提出了較高的還要求,例如,電影及類電作品應當有劇本、劇本有劇情、人物關係,有音樂、歌曲,表演等,通常是由以導演為核心的創作集體共同完成的作品,故判定其是否具有原創性的標準也比較清晰,一旦發生侵權行為,保護也相對容易。而“視聽作品”的外延可以覆蓋的保護物件更為廣泛,這些作品並不依賴集體創作,並非有明確的劇情,甚至“隨手一拍”的內容都有可能成為法律保護的物件,這就需要在法律適用中更加關注“視聽作品”的可保護性認定。

筆者認為,

“視聽作品”型別的確定必定會擴大視聽類作品的保護範圍,但司法實踐中,在確定爭議的物件是否屬於“視聽作品”時,依然要堅持作品認定的幾個要件:即作品是否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是否具有可複製可傳播的屬性、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意及獨特的表現方式,以避免將不具有上述作品要件的視聽片段作為作品認定,從而導致“泛作品”化。同時也要注意“電影及類電作品”雖然被“視聽作品”在種類上替代,但這類作品與其他的視聽作品也並不是相同或等同的,在保護“視聽作品”時尤其要關應保護具有較強原創性的作品。

如何理解新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

作者:陳建民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