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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保護法》頒佈後第一案判了!黃河堤頂違規通行,事故損失不予賠償

由 大眾網 發表于 攝影2022-12-05
簡介根據某區黃河河務局提交的證據,其已按規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維護和警示提醒義務,而徐某駕駛機動車在陰雨天氣駛入該道路,違反了《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雨雪天氣堤頂泥濘期間禁止非防汛搶險車輛通行的規定,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駕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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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濟南報道

近日,槐蔭區人民法院審判的徐某訴某區黃河河務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判決已經生效。該判決是自《黃河保護法》頒佈以來,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首份生效的涉黃河民事案件判決。

一個陰雨天,徐某駕駛機動車行經黃河大堤堤頂道路時,因道路泥濘發生側滑,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路邊隔離墩,造成車輛受損、徐某受傷的後果。事發後,徐某前往醫院就診,因肋骨骨折花費治療費等費用共計6000餘元。徐某認為,交通事故系由堤頂道路溼滑泥濘造成,該路段的管理者某區黃河河務局未盡道路安全管理義務,故將某區黃河河務局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向其支付6800元。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跨部門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邀請人大代表監督員全程旁聽。經審理認為,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事發路段屬於黃河大堤堤頂道路,系防汛搶險和工程管理專用通道。根據某區黃河河務局提交的證據,其已按規定履行了日常巡查、管理維護和警示提醒義務,而徐某駕駛機動車在陰雨天氣駛入該道路,違反了《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關於雨雪天氣堤頂泥濘期間禁止非防汛搶險車輛通行的規定,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駕駛車輛行駛至彎曲溼滑的堤頂道路時,不僅沒有注意觀察、小心謹慎,反而在看見限速警示標誌時仍超速駕駛,存在明顯過錯,應對自身損害負全部責任。

最終,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徐某不服,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涉道路屬於黃河大堤堤頂道路,黃河下游槽高、灘低、堤根窪,“二級懸河”態勢嚴峻,洪水成為黃河流域的最大威脅,防洪救災工程建設至關重要。槐蔭法院在該案判決中明確了黃河堤頂道路系防汛搶險和工程管理專用通道,對提高社會公眾對堤頂道路的認知和黃河保護意識起到了教育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