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攝影首頁攝影

「以案釋法」保證期間約定為主債務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的,視為約定不明,應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攝影2022-12-08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明視範圍怎麼計算

「以案釋法」保證期間約定為主債務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的,視為約定不明,應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30日,陸河某銀行與彭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彭某向陸河某銀行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為經商;貸款年利率10。 2125%;借款期限為5年,從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8日;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在合同確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對逾期貸款,從逾期之日起按相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還款方式為按期付息,按期還本還款法。相關借款已於當日發放至彭某的指定帳號。

同日,陸河某銀行與葉某簽訂《保證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葉某為彭某前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

截止至2021年12月21日,彭某尚欠本金人民幣38000元,利息(含罰息)人民幣3954。61元,本息共計人民幣41954。61元。

調查與處理

陸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後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的規定,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當事人因民法典施行後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故應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陸河某銀行與彭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及與葉某簽訂的《保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彭某借款後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顯屬違約,依法應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陸河某銀行請求彭某償還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幣41954。61元並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人民幣38000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2125%的1。5倍計算,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葉某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據此,案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視為約定不明,葉某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即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陸河某銀行於2022年3月9日向法院起訴,已超過保證期間,故葉某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

保證期間約定為“主債務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債務的履行期限。保證期間屆滿後,將導致保證責任消滅。從性質上來看,保證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期間,是民法典規定的一種特殊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設立保證期間制度,一方面可以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另一方面可以透過明確保證期間,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利。

由於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單務性、無償性等特徵,債務人是本位的義務履行人,保證人僅是第二位的義務履行人,因此,對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應適度。當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為“至主債務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之類的表述時,雖然當事人已就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但該期間隨著主債務訴訟、仲裁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將不斷變化,導致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固定、不明確,客觀上加重了保證人責任。為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對此種情形作出了特別規定,認為諸如此類的表述應視為約定不明確,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進行計算,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生活的不斷髮展,過度擔保問題日趨顯現。在此背景下,考慮到保證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等特徵,民法典迴應現實的需求,從立法層面更加保護保證人。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保證方式由連帶保證轉變為一般保證;二是將法定保證期間調整為六個月,避免保證人承擔過重責任。本案系體現民法典上述立法政策的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在審理該案中,依法適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該約定保證期間視為約定不明,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間進行計算,從而平等保護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彰顯民法典保護保證人的立法導向,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來源: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