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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股權激勵方案

由 匯贏之道管理諮詢 發表于 攝影2022-12-30
簡介五、限制性股票和股份行權方式股權激勵物件以貨幣出資認購公司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按照約定向公司繳納相應的股票認購款並辦理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績效改進怎麼寫

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在員工激勵上都採取了激勵方式,主要是採取現金形式、實物方式和股權激勵三種。這種激勵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對員工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集體利益緊密聯絡。員工個人的利益同公司事業的發展緊密相連;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企業面臨的財務困難問題,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風險。

一、股權激勵物件

1、激勵物件: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和核心業務骨幹,其中核心管理人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30%,董事和核心技術人員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票不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1/3,核心技術人員、高階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不超過所持公司股份總數40%;核心技術人員為上市公司前三年累計持股超過10%。

2、激勵物件:根據本方案激勵物件分為直接激勵與間接激勵:直接激勵是指激勵物件以公司股票、基金等作為激勵手段來實現其價值而進行的利益分享與共享活動;間接激勵是指將其他激勵物件吸引過來成為激勵物件。間接激勵指公司透過在公司內部為其特定成員提供機會或服務而使他們從中受益。這種方式稱為間接激勵。主要包括:薪酬、福利、獎金和其他形式的福利激勵等形式或其他措施。

3、股權激勵物件:直接激勵物件包括公司內部員工與股東或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以及這些組織與公司之間的員工關係;直接所有者(公司)以及與公司具有勞動關係的其他人員;公司董事、監事和核心技術人員等五類人員;同時規定了本公司對股權激勵比例不低於其所持股票總數20%的股份對應一個鎖定期(以下簡稱鎖定期)。若激勵物件不滿足上述條件則不能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物件。公司要按照規定的條件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方案並予以公告或履行相應程式,履行相關程式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股權激勵物件相關關係和限制性條件等措施後進行股權激勵事項的實施結果生效。

(一)實施時間:20 xx年7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體方案另行制定。激勵物件應當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完成股份激勵計劃規定的具體操作細則規定的義務,並達到考核要求後方可成為激勵物件。若未滿足激勵物件在解鎖期內行權或離職時可將未行權或未全部行權的部分股份或其對應歸屬公司股權作價回購以獲得現金方式取得,或轉讓給公司股權激勵物件本人直接持有或透過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給他人。

企業員工股權激勵方案

二、激勵計劃框架

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並經董事會審議透過,公司聘請有資格進行股權激勵計劃的諮詢機構進行獨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激勵計劃的框架,股權激勵方案分為兩個部分:核心員工和普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核心員工激勵計劃:包括了核心人員激勵以及相應的權益維護、收入分配、激勵方式等;股權激勵計劃:包括具體內容和實施步驟。即核心高管層、核心骨幹員工、中層骨幹、關鍵技術骨幹及其核心團隊成員等。激勵物件包括:中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幹(含核心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等所有人員。

三、激勵模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以持有的股份為激勵物件辦理了股份登記手續後,可將股份轉為公司的註冊資本,同時轉讓的還有其在公司的股份。本公司已將本股權激勵方案用於對本公司全體員工實施激勵措施,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含激勵期)享有本公司實際發生的股份權益。同時,若本公司有未分配利潤,由公司在本方案規定時間內以現金或股票形式一次性支付給激勵物件。對於股票期權激勵物件以公司現有淨資產向激勵物件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所支付的對價;對於激勵物件在期權行權期內行權或解除限制性條件成就時獲得股權時所持本公司股票;其他股份在行權後其所獲股份全部轉讓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激勵物件。在激勵期內若公司或本公司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事項時,股票所形成的權益將轉增至本公司普通股或者根據公司法修改後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作相應調整的普通股(A股)股票所派送給每個股東每100股應派發現金紅利0。20元(含稅)或人民幣0。20元(含稅)或者現金紅利0。4元(含稅)以上,並且每股現金紅利0。50元或者股本0。10元(含稅)以上或者股票股利紅利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股本的5%以上時實施。公司章程對股權激勵方案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素時,從其規定。

企業員工股權激勵方案

四、股權激勵實施步驟

1、激勵物件資格確認:公司在稽核確定激勵物件的基礎上,由人力資源部確定具體的激勵物件。

2、激勵條件:在業績考核條件下,根據公司的業績狀況進行考核,當年度及以後的績效考核結果在公司員工範圍內公開承諾。

3、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及指標設定:由公司管理層負責確定年度經營目標,考核指標包含財務指標及各項經營指標等;根據經營指標制定股權激勵方案;根據公司制定方案。

4、方案確定:股權激勵方案包括具體股權激勵方案、激勵時間等內容。方案內容包括激勵方案與目標、激勵物件的身份設定、授予條件及有效期等。

5、績效考核標準:在實施激勵方案時要考慮公司整體經營目標及發展規劃,公司經營目標要與目標達成符合實際情況。

6、股權轉讓時間:以公司股票收盤價為基準日計算激勵方案對應績效分值及激勵方案的股份數。

五、限制性股票和股份行權方式

股權激勵物件以貨幣出資認購公司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按照約定向公司繳納相應的股票認購款並辦理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初始授予價格不低於每股人民幣12元。限制性股票的行權期為自股票授予日起的12個月內(自公司股票在鎖定期屆滿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應在每一個自然年度內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物件予以解鎖;首次授予時應當在股權登記日起12個月內完成激勵計劃規定的行權程式和條件;完成行權程式並取得限制性股票登記手續。在行權期內未能獲得激勵物件行權的限制A股數量不得超過激勵物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50%。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質押。解除限售或轉讓後持有公司股份數量佔公司總股本比例超過30%時可以行權。行權條件為:

1、首次授予激勵物件未被授予其應獲得解鎖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股票在鎖定期內無限售條件購回等限制(如有)條件或限制(如上市首日)或解除條件出現時由公司回購並登出

3、公司不得為激勵物件回購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提供質押擔保

4、公司在每12個月結束時按照回購價格12元/股向激勵物件支付當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費用。限制性股票行權價格為限制性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上市後每股收益為0。2元/股(含行權價格)。在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激勵物件按照約定可行權或需補足其未行權的股份數量的期間內行權部分由公司按照本激勵計劃另行向激勵物件授予或者回購專用證券(以下簡稱“標的”)以解鎖方式予以鎖定。若解鎖日激勵物件行權,公司在約定期限內無法完成其行權時,則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相關規定予以登出以及支付登出費用後解除鎖定;若行權成功則公司應當回購其股票並登出所獲得的授予股票數量以該股票登記日收盤價為基數而定,並將行權所得歸激勵物件所有)均可行權。如公司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