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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差旅費,我又變了!這是我最新最全的入賬、抵扣、扣除方式
什麼叫誤餐費
差旅費該如何入賬?都交哪些稅?進項稅如何抵扣?能否全額稅前扣除?要不要徵收個稅?各地的補貼標準是多少?今年就按這個來!趕緊一起看看吧!
什麼是差旅費?
差旅費都包括哪些?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參考《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差旅費如何入賬?
今天起,就按這個來!
差旅費由於出差的目的、業務性質、報銷人員等不同,其入賬也是不一樣的,下面叫我給你們逐項列出,請對照入賬。
1、計入“管理費用——-差旅費”
管理部門或後勤部門人員出差發生的費用
2、計入“銷售費用——-差旅費”
銷售或營銷部門為銷售產品、市場推廣等發生的差旅費
3、計入“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企業為客戶承擔的差旅費
4、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員工為了宣傳產品發生的差旅費或為了推廣產品為消費者報銷的差旅費
5、計入“管理費用——-董事會經費”
如:企業獨立董事為行使獨立董事職責而發生的差旅費
6、計入“製造費用”
如:製造型企業產品加工過程中,委派生產技術人員到受託方生產現場進行技 術指導和現場質量控制。
除上述列舉之外,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為邀請的培訓專家報銷差旅費,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基建人員為施工建設而發生的差旅費,應計入“在建工程”等等。
哪些可以抵扣進項?
自2019年4月1號之後,差旅費抵扣家族中,又填了新成員。以前火車補票有些時候沒有註明旅客身份資訊,所以不能抵扣進項,2022年9月1日起電子化補票,會註明旅客身份資訊,也就能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下面來聊一聊,差旅途中產生的哪些費用可以抵扣進項稅。
1、通行費發票
以下兩種通行費發票可以抵扣:
(1)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指的是徵稅發票,左上角顯示“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則此類通行費發票不允許抵扣。
(2)橋、閘通行費發票
如何申報抵扣?
2、國內旅客運輸的普通發票
以下4類票據可以抵扣進項稅
如何申報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稅〔2017〕9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24號。
3、車輛費
自有車輛:出差途中產生費用,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抵扣,如果取得的是普票則不允許抵扣。
私車公用:出差途中產生的加油費專用發票,可以認證抵扣; 注意:一定要簽訂租車協議,並約定加油費、停車費等由公司承擔。
租車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取得專票的,可以抵扣。
4、住宿費
出差中的住宿費,如果能取得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允許認證抵扣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允許抵扣。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
5、餐飲費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所以,出差途中產生的餐費,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
提示:如果企業有規定差旅費標準的,超過標準的部分不予報銷,其對應的進項稅也是需要轉出的。
差旅費稅前扣除如何規定都可以全額扣除嗎?
實務中,並不是所有的差旅費都可以直接稅前扣除的,不同的業務,扣除的方式也不同,如下圖所示:
注意:會計記賬時,不能只附一張發票,還需要附證明差旅費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出差目的、支付憑證等)。
個人報銷差旅費要不要交個稅?
有些會計會問了,難道個人報銷差旅費,也要交個稅嗎?當然,這個也是分情況的:
另外,如果可以取得發票,憑票報銷,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5〕82號、《個人所得稅法》
各地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可以取得發票的差旅費,實報實銷,不涉及個人所得稅,這一點毋庸置疑;
對於實報實銷之外的差旅費津貼,雖然國稅發〔1994〕89號文將其列為不徵稅收入,但在實務處理中,我們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合理化
2。標準化(制度化)
3。關聯化
否則,仍然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要求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如何理解這3項原則?下面我們來一一解釋:
1、合理化
如果企業對員工出差的差旅費津貼規定為每日100元,稅務局不會認為這個金額不合理;但如果企業將津貼規定為每日1000元呢?稅務局還會認為這個金額合理嗎?
政策雖然規定了差旅費津貼為不徵稅收入,但並沒有對差旅費津貼的金額作出具體規定,實務中可操作的空間就大了。如果企業想給員工發放福利、獎金,是不是都可以以“差旅費津貼”的名義發放呢?這樣就可以替員工省一筆稅了。。。想想也是不可能的,否則哪還用得著去搞什麼年終獎特殊性演算法啊,或者搞什麼個稅籌劃呢,通通都算成差旅費津貼作為不徵稅收入好了。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因此,如果稅務局認為企業的差旅費津貼不合理、認為企業把員工的工資、獎金變相的以差旅費津貼的名義發放,就可以使用核定權,重新核定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追繳個人所得稅,可能還會涉及滯納金和罰款。
那麼,差旅費津貼規定為多少才算合理呢?我們稍後再談。
2、標準化(制度化)
在企業對差旅費津貼實現了合理化的前提下,例如每日100元,如果沒有標準化或制度化,那也不行。試想,如果企業今天對某員工出差的差旅費津貼發放每日100元,明天對另一員工出差的差旅費津貼發放每日80元,雖然兩個金額看起來都很合理,但企業內部沒有形成一個標準或規章制度,那就是口說無憑,又怎麼能說服稅務機關這就是不徵稅收入呢?
因此,企業需要將差旅費津貼標準化(制度化),制定企業內部報銷制度和報銷標準。一般情況下,企業可以按出差天數、區域、員工級別等給予每天一定金額的補貼。
以下,為某公司差旅費津貼示例:
3、關聯化
與什麼關聯?
差旅費津貼當然與出差關聯,有出差才會有差旅費津貼,沒有出差當然就不會有。因此,差旅費津貼往往是與出差所產生的的實報實銷的發票一起走企業內部報銷流程的,不能單獨“報銷”。這其實也是合理化的一個體現,如果某員工沒有出差,而是“巧用”差旅費津貼的名目發放福利,那麼,即使金額合理且符合企業內部制度,例如,按公司制度每日發放100元補貼,但沒有任何的出差證據作為支援,假的依然是假的,是經不起稅務機關查驗的。
給大家總結完差旅費津貼的3個原則後,我們再來討論“差旅費津貼規定為多少才算合理呢?”
這個,稅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我們可以參考瀋陽市稅務局的答覆
“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差旅費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僅對機關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併入職工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並在附件中提供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表”,目前該檔案在財政部官網上已刪除,但網上還是可以找到相應的參考標準。
在財政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中,相應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已經上調,並且更加細化,還單獨規定了旺季上浮標準。
雖然企業內部對於差旅費津貼的規定不需要按照國家機關的標準進行,但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只要滿足合理化、標準化(制度化)和關聯化這3個原則,相信不會被稅務機關質疑。
如果企業不放心內部的標準是否符合規定,可以聯絡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關於“誤餐補助”,我在這裡也給大家提個醒:
誤餐補助 ≠ 午餐補助
國稅發〔1994〕89號檔案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