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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說法 | 在合同中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先付款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攝影2023-01-08
簡介開具工程款發票的義務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主要義務,而屬於承包方取得工程款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和主要義務之間不構成對等關係,按照公平原則,當事人履行附隨義務有瑕疵,不應以此免除相對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故不能適用先履行的抗辯權,即B居委不能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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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明確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況下,開票義務方未開發票即要求付款義務方付款,付款義務方可否以合同的約定——先開票後付款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呢?

拍案說法 | 在合同中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先付款

01

基本案情

A公司與B居委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驗收合格後付至結算總價款的70%,無質量問題餘款兩年內無息付清(結算總價款的10%作為保脩金)。每次付款前A公司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否則B居委有權暫不付款且不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且A公司已實質提供服務。服務合同中約定,在收到A公司開具的發票後,B居委應當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用。但A公司尚未按合同約定開具發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B居委向其支付款項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那麼,在本案中,這種雙方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即合同約定了一方的附隨義務和另一方的主義務在履行順序上存在先後關係的情況下,需履行主義務的一方能否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呢?本案即解決了這一問題,即便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履行的先後順序,同樣不能改變主義務和附隨義務兩者的性質,依然不能主張先履行抗辯權。

02

裁判要點

本案中,B居委與A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完成工程建設和支付工程款項是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屬於對價義務,一方不履行對價義務時,對方享有抗辯權。開具工程款發票的義務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的主要義務,而屬於承包方取得工程款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和主要義務之間不構成對等關係,按照公平原則,當事人履行附隨義務有瑕疵,不應以此免除相對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故不能適用先履行的抗辯權,即B居委不能以A公司未開具發票為抗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因此,A公司與B居委合同中,雖有先開發票後付款的約定,B居委可及時向A公司主張出具發票,但不足以對抗A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的主張。東港法院經審理認為,B居委應當於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給A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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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供 稿:民一庭:焦婷 張景軍

原標題:《拍案說法 | 在合同中約定先開發票後付款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