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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賽事舉辦方和組織方,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什麼叫活動組織方
在當今社會,體育賽事在社會的發展中扮演著其他社會活動無法替代的角色。體育賽事在籌備和舉辦過程的各個環節不論遭遇何種風險因素事件,其結果最終都有可能導致法律風險的產生。那麼對於賽事舉辦方和組織方,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網友諮詢:
對於賽事舉辦方和組織方,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北京市中策律師事務所張帥律師解答:
關於賽事活動組織者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案例及實踐,至少應當包括:
1。風險告知和安全教育培訓。組織者應透過書面的方式告知參賽者可能遇到的風險,並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參賽者注意,並在賽前對參賽者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
2。制定相應的安全預案和明確的賽事規則。由於馬拉松比賽對參賽者的身體要求極高,應在比賽前對參賽人員進行專項體檢,或要求參賽人員在比賽前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專項體檢證明。安排比賽時間應儘可能避開高溫季節,並且在比賽過程中,應為參賽人員提供必要的飲用水、防暑降溫設施。
3。發生意外後及時救助。在比賽過程中,一旦發現有參賽者出現意外情況,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進行救治,以防止損害結果擴大。
4。購買適當的賽事保險等。如果活動組織者不能證明其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參賽者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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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策律師事務所張帥律師解析:
在事中對法律風險進行迅速和有效的識別,將其控制在初始狀態,避免重大損失的發生。在事後用相應的措施來防止事態擴大並彌補損失。
(一)明確賽事組委會權責
賽事組委會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其所有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其應具備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在面臨重大法律事項決策時,組委會成員可有效行使管理權。
(二)聯動法律服務等部門
在法律事件出現後,法律服務部門須建立應急通訊通道,各部門協力配合,全面瞭解現有情況。法律服務部門須迅速組織研討會討論,邀請律師、法學專家和體育賽事專家參與,爭取儘快產生各方同意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