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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到底是什麼?

由 一隻豆沙喵喵 發表于 明星2023-01-08
簡介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我們能進一步瞭解以下資訊:1、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

合同裡有競業要求有效嗎

問題: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到底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中國的競業限制約定是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約定經濟補償是什麼?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那麼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我們能進一步瞭解以下資訊:

1、第三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例如:小王和公司約定了競業限制,但公司沒有給小王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每個月要給予小王多少經濟補償。在此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小王履行了自己的義務,那麼這時他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計算:已知小王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其30%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小王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履行了約定好的6個月競業限制義務,那麼請問這時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多少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答:小王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0000的30%為3000元,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3000元支付其6個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即3000*6=18000元。

2、第三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第三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第三十九條規定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

協議時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勞動者能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嗎?

不能,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就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在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還能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競業限制約定(或競業禁止協議)內容,並且要和用人單位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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