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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資訊與隱私的區分

由 常聞律師 發表于 明星2023-01-27
簡介在(2022)滬01民終8935號個人資訊保護糾紛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姓名、家庭住址、聯絡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訊屬於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資訊,王某在業主微信群中公佈相關訴訟材料時未將上述私密資訊隱匿,存在過錯,導致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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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個人資訊與隱私的區分

隨著大資料、演算法技術的發展,個人資訊收集、整理、分析的成本越來越低,資訊識別、匹配、關聯的精度卻越來越高,進而帶來的影響是,個人資訊與隱私似乎越發混同,實踐中甚至出現了將個人資訊等同於隱私的觀點。實際上個人資訊與隱私作為不同維度的法益價值,彼此還是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的。本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中的裁判觀點,對個人資訊與隱私的區分做簡要梳理。

個人資訊和隱私雖然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益,但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根據《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規範的規定,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故而,判斷是否屬於個人資訊,主要從相關資訊能否透過識別或關聯特定自然人的角度進行判斷,這一角度更多地是從客觀層面進行判斷。

至於個人隱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結合該條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例,認定隱私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私密性。而是否具有私密性,基於不同的價值考量,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實踐中缺乏統一、客觀的標準。因而,在認定隱私時,更多地從主觀層面進行判斷。

在(2019)京0491民初16142號隱私權、個人資訊權益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關於“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性”,強調主觀意願,該主觀意願不完全取決於隱私訴求者的個體意志,應符合社會一般合理認知。社會一般合理認知,可能受到地域、文化傳統、法律傳統、習慣風俗、經濟發展狀況、社會普遍價值觀等因素的影響。”

因此,個人隱私與個人資訊最大的差異在於;個人資訊是從客觀層面,根據法律規定的既定標準(可識別性、關聯性)去進行認定,而隱私則更多地是基於社會一般觀念,從主觀方面、價值層面進行考量,這也正是區分個人資訊與隱私的關鍵。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資訊和隱私雖然是不同維度下的概念,彼此之間確實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兩者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仍然是有交叉重合部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兩者交叉重合的部分也就是“私密資訊”,從性質而言,私密資訊既屬於個人資訊,同時也是個人隱私。對於私密資訊的保護,則應當從隱私保護的立場進行考量。實踐中常見的私密資訊有姓名、家庭住址、聯絡電話等。

在(2022)滬01民終8935號個人資訊保護糾紛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姓名、家庭住址、聯絡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訊屬於自然人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資訊,王某在業主微信群中公佈相關訴訟材料時未將上述私密資訊隱匿,存在過錯,導致勵某被微信群內業主打擾的可能性增加,對其私密空間、私人生活的安寧造成一定的影響,王某的行為構成對勵某隱私權的侵犯。

從實務角度來看,區分個人資訊與隱私也具有一定的意義。隱私權糾紛和個人資訊保護糾紛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均屬三級案由,對個人資訊和隱私作出判斷和區分,可以在解決糾紛時選擇恰當的案由,準確適用法律規範,明確請求權基礎,更好地維護權益。除此之外,個人資訊和隱私分屬不同法益,在當下的大資料時代,資料流通、資訊共享技術的日臻成熟,勢必會侵犯到個人資訊和隱私。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不同的法益中作出取捨,準確區分個人資訊和隱私則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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