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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快錢”,小心落入“幫信罪”陷阱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明星2023-02-07
簡介幫信罪全稱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幫信罪最多判處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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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危險就在你身邊。。。

事情是這樣的

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組織範某等人辦理手機卡、銀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幫助,銀行支付結算金額總計人民幣約1。638億元,關聯詐騙案件金額總計約299。33萬元。

被告人華某聯絡被告人冀某等人,銀行結算金額總計約4270萬元,關聯詐騙案件金額總計約87萬元。被告人陳某聯絡楊某等人,銀行支付結算金額總計約2010萬元,關聯詐騙案件金額總計約30。6萬元。七名被告人共獲利12840元。

案發後,被告人周某等七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並向公安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經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銀行卡用於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將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鹿小法普法

什麼是幫信罪?

幫信罪全稱為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出租、出借、出售或幫犯罪分子收錢,都將可能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鹿小法有話說

大家一定要提升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一旦丟失要立即掛失,對於廢棄不用的應及時辦理登出業務,不隨意丟棄、買賣,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大意或貪圖蠅頭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本期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王瑋

稽核|王銳

【來源: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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