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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專欄|新安法天天學(一百零八)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旅遊2023-01-23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

法律五個講清楚指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督,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法律在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嚴格履行職責的同時,也要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對拒絕、阻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本條規定是保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職責的法律武器。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一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法律責任

1。 責令改正。即責令拒絕、阻礙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拒絕、阻礙行為,配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執法部門能夠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接受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 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經責令改正而拒絕改正,繼續以各種方式拒絕、阻礙執法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將視情節給予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來說,相對於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拒絕執法部門監督檢查的違法情節比較輕微,可以在罰款的數額中予以體現,給予相對較少的罰款。

3。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責令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同時,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為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具體數額在個案中根據責任人違法行為的情節確定。

4。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裡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該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構成妨害公務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進行阻礙,也包括以暴力、威脅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阻礙。

所謂“暴力”,是指對執行公務人員的人身進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等,如果行為人在使用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牽連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即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所謂“威脅”,是指對執行公務人員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造成損害相威逼、脅迫。

行為人只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才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對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吵鬧、謾罵等,並未實施暴力或者威脅方法的,則不構成本罪,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依法執行職務,而是利用職權違法亂紀或者濫用職權,生產經營單位對其進行阻止的,則不能認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目的是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對其實施了上述行為,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但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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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珠海應急管理

【來源:珠海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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