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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孩來月經後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宮,痴呆不配生育?|舊案解析

由 茶餘學法 發表于 旅遊2023-01-28
簡介兩位醫生認為:一、二人完全按照福利院的要求,給予兩位女孩解除痛經等病痛,屬於醫療行為,即使是達不到摘除器官的地步,那也是醫療事故,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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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精神病是否有權利生育,福利院擅自為其絕育,到底為不違法,讓我們探討一起2005年發生在江蘇南通的真實案件

案情簡介

江蘇南通,一福利院內,小燕和小萌(均為化名)兩個女孩分別於2003年和2005年來了月經,由於兩個人都是重度的精神發育遲滯,所以根本不能生活自理。

所有的一切都由福利院的護理人員伺候。

這給護工帶來了更多的工作難度。

於是護工們向當時的福利院副院長陳某反覆反映此事。

陳某於是向院長廖某彙報此事,並建議摘除兩個女孩的子宮,一勞永逸。

廖某當時就表示同意。

於是,陳某找到了在某醫院的擔任婦科主治醫師的朋友蘇某,由蘇某聯絡醫生王某,敲定了此事。

兩女孩來月經後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宮,痴呆不配生育?|舊案解析

2005年4月份的一天,陳某將兩個女孩安排住院,並代福利院在手術告知書上簽字。

王某按照手術標準,準備完所有一切後,在蘇某的幫助下,對兩女孩實施了摘除手術。

事後,兩位福利院的正副院長廖某、陳某向上級單位民政局彙報了此事。

兩位醫生也向醫務局彙報了此事。

經鑑定,兩個女孩身體構成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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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一詞

那麼,福利院以及醫生的做法到底正確麼?她們構不構成犯罪?

對此,福利院的兩位院長認為:

一、兩個女孩屬於重度精神遲滯,沒有婚姻權利,那也就沒有生育的權利,他們的做法沒有侵害兩女孩權利。

二、為了免除兩個女孩的痛經、改善兩個女孩的生活質量、防止她們意外懷孕,摘除子宮都是必要之舉,是幫助行為不是傷害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是故意傷害行為。

三、兩個人是為了福利院的工作,屬於職務行為,不屬於個人行為。

四、即便是傷害,也是醫生的行為,與自己無關。

兩女孩來月經後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宮,痴呆不配生育?|舊案解析

兩位醫生認為:

一、二人完全按照福利院的要求,給予兩位女孩解除痛經等病痛,屬於醫療行為,即使是達不到摘除器官的地步,那也是醫療事故,不是犯罪。

二、上述行為沒有故意傷害兩女孩對主觀意思,主要是為了解除女孩們的痛苦,不屬於傷害行為。

針對上述幾方的辯解,法院認為:

一、兩位福利院的院長,負有保護福利院痴呆兒童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的法定監護職責和義務。他們為了一勞永逸,圖省事,降低工作難度,擅自做主,聯絡醫院摘除兩女孩子宮。而兩個醫生,在兩個女孩根本沒有手術必要的情況下,摘除她們的正常器官,致使二人重傷。

他們四人在明知情況下,故意傷害女孩身體,顯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法律並未剝奪精神疾病患者的生育權。民法典1053條規定,也沒說他們無權結婚,而是說結婚前應該如實相告,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請求撤銷。

兩女孩來月經後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宮,痴呆不配生育?|舊案解析

結 語

身體髮膚,神聖不可侵犯。身體的所有部分作為一個整體,都不得肆意侵犯。

但精神病到底有沒有生育權,這在社會上是一個大爭議點。

一方面,人人平等,得病的人也應該平等地享受權利。

另一方面,重度精神疾病繁衍後代,一是容易遺傳,二是無人照顧,生了孩子後續可能會有很多麻煩。

但是,對於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宜生育,但也不能因此就破壞人的身體。

不生育不等於摘除器官。

健康權和生育權不能相互矛盾,是相互一體的。

兩女孩來月經後被福利院擅自摘除子宮,痴呆不配生育?|舊案解析

最終,法院認定四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由於四人惡性程度低,又事後主動上報,可以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副院長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院長廖某判處管制六個月,醫生王某被判管制六個月,醫生助手被判管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