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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醫療診療範圍、設定標準?全科醫學專業執業範圍、註冊條件?

由 醫療衛生健康法律服務 發表于 綜藝2021-09-10
簡介”三、全科醫療科的設定標準根據《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及《關於印發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衛醫發〔2006〕240號)要求,社群衛生服務站設定“全科醫療科”必須“至少配備2名

全科醫學科看什麼病

說明

:本文原創作者馬良國,感謝交流分享。

全科醫療診療範圍、設定標準?全科醫學專業執業範圍、註冊條件?

全科醫療科診療範圍、設定標準?全科醫學專業執業範圍、註冊條件?

前 言

不少人認為核准了全科醫療科,醫師執業範圍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就錯誤的認為“什麼科目都可以開,什麼病都可以看”。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僅為全科醫療科,卻設定了外科、婦產科、口腔科等診療科目,這屬於超範圍執業,要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另外,僅核准全科醫療科,卻開展上環、取環、人工終止妊娠等手術的,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一、什麼是全科醫療科

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使用說明中的名詞釋義與註釋,全科醫療科是指“由醫務人員向病人提供綜合(不分科)診療服務和家庭醫療服務的均屬此科目,如基層診所、衛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務。”

二、全科醫療科的診療範圍

1.

《衛生部關於全科醫療科診療範圍的批覆》(衛政法發〔2006〕498號)中規定:“根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27號),

全科醫療科為一級診療科目

,其

具體診療範圍

應參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第七條規定的“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醫療機構核准登記的診療科目僅為全科醫療科,卻設定了外科、婦產科、口腔科等診療科目的,屬於超範圍執業,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社發〔2006〕239號

第七條規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提供以下基本醫療服務:

(一)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和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

(二)社群現場應急救護。

(三)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醫療服務。

(四)轉診服務。

(五)康復醫療服務。

(六)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適宜醫療服務。”

三、全科醫療科的設定標準

根據《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及《關於印發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基本標準的通知》(衛醫發〔2006〕240號)要求,社群衛生服務站設定“全科醫療科”必須“至少配備2名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中級以上任職資格的執業醫師;至少有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每名執業醫師至少配備1名註冊護士;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等條件。

四、全科醫學專業的執業醫師執業範圍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社發〔2006〕239號

第二十二條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註冊相應類別的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範圍,

從事

社群預防保健

以及

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療

不得從事

專科手術、助產、介入治療等風險較高、不適宜在社群衛生服務機構開展的專科診療,

不得

跨類別從事口腔科診療。

五、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的條件

1.

《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

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者,方可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作為執業範圍。

2.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社發〔2006〕239號

第二十三條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在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範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相應類別的

全科醫學專業

中、高階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經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

全科醫師崗位培訓

考核合格

(三)參加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類別

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

取得初級資格的臨床類別、中醫類別執業醫師須在有關上級醫師指導下從事全科醫學工作。

3.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大綱(2019年修訂版)的通知》(國衛辦科教發〔2019〕13號):二級及以上醫院有關專科醫師參加

全科醫生轉崗培訓

,培訓考核合格的,在原註冊執業範圍基礎上增加全科醫學專業執業範圍,允許其在培訓基地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全科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