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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訂民宿的照片與實際不符,起訴平臺索要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被駁回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綜藝2023-01-17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梁某透過線上APP預訂民宿房間並支付了相應的價款,該交易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建立了網路服務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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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召開涉民宿旅遊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通報會上,平谷法院金海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卓然通報涉民宿旅遊糾紛案件典型案例,王卓然介紹,民宿經營者多透過第三方平臺釋出房源資訊,近年來,涉網路平臺的民宿糾紛案件多發。

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原告梁某在某APP平臺預訂了一間民宿,預計入住時長為7天,線上支付完畢。梁某按預訂日期到達後,發現民宿房間實際情況與APP內展示的房間圖片存在差異,梁某拒絕入住,該訂單取消。梁某將該線上APP平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

對此,梁某提交了其與平臺客服的溝通記錄顯示客服承諾補償梁某消費券。APP平臺提交一段通話錄音,證明平臺客服與梁某已就該糾紛的處理方案達成一致,客服在獲得同意後取消了訂單。梁某稱,對於平臺補償消費券的承諾,僅是同意了這一補償的事實,但並沒有達到自己要求的賠償標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梁某透過線上APP預訂民宿房間並支付了相應的價款,該交易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建立了網路服務合同關係。涉案糾紛發生後,該平臺已通知房東及時修改資訊,且承諾給予梁某一定的補償,對於梁某主張的訂購頁面與實際不符,屬於虛假宣傳,構成欺詐應當三倍賠償的事實。法院認為,平臺並非房源釋出者,且無證據表明平臺與房東合意釋出虛假的房源資訊,導致梁某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從而下單,故對梁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援,判決駁回了梁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示,第三方網路平臺雖非房源資訊的直接提供者,但也應提高服務意識,承擔相應的稽核義務,儘量避免民宿貨不對板的“照騙”現象,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