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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詐騙還是敲詐勒索?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一)

由 北京刑事律師陳營 發表于 綜藝2023-01-19
簡介【爭議焦點】關於以上賀某和範某將自己自傷後,在到商場將自傷結果嫁禍商場後索要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此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有人認為應該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勒索多少算詐騙

【以案說法】詐騙還是敲詐勒索?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一)

「以案說法」詐騙還是敲詐勒索?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一)

【基本案情】

某酒店的保安賀某,平時非常喜歡買雙色球彩票。2011年9月賀某購買大量彩票,但都沒買中,賀某的積蓄也在這段時間被全部揮霍,包括把自己即將要交的房租錢也買了彩票。身無分文的賀某為了交齊房租想盡了一切辦法。此時,賀某的好朋友範某告訴賀某

一個來錢的辦法。兩人商量,將一個人的身體弄傷,然後去訛詐別人,向別人索要錢財。

2011年9月21日,範某將賀某的胳膊打傷致骨折,隨後賀某和範某二人來到當地的一個購物商場,在趁無人注意的時候,賀某佯裝摔倒在了電梯口溼滑處,然後範某在一旁造聲勢,待商場的工作人員趕到達現場後要求商場工作人員陪同前往醫院看病。在醫院的醫生證實賀某的手臂確實是骨折的情況下,賀某和範某與商場的工作人員“協商”賠償問題,並向商場聲稱如果不賠付20000元錢,就要到消費者協會去告商場。商場無奈,將錢賠付給賀某。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間,賀某和範某先後用同樣的方式在不同的商場先後索取45000元錢。2011年,賀某和範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以案說法」詐騙還是敲詐勒索?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一)

【爭議焦點】

關於以上賀某和範某將自己自傷後,

到商場將自傷結果嫁禍商場後索要錢財的行為如何定性,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此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有人認為應該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一種意見,賀某和範某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範某把賀某的手臂打傷致骨折後,然後兩人到商場製造是因地板溼滑而摔傷的假象,從而使商場陷入錯誤的認識,基於此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賀某和範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本案中,兩個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非常明確,即把自傷的結果嫁禍於商場,進而敲詐勒索商場的錢財。客觀上,兩犯罪行為人也實施了威脅的行為,即以賠20000元錢就要到消費者協會告發商場的行為。

關於本案的處理之所以有以上兩種意見,主要的關鍵點是,賀某和範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使用了欺騙的手段,該欺騙手段是屬於敲詐勒索罪中的欺騙行為還是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沒有分清楚。顯而易見,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騙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自己的財產。而在敲詐勒索罪中也可以以欺騙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威脅行為,致使被害人感到恐懼後進而交付財產,但在實踐中如何界定敲詐勒索罪中的欺騙行為是很重要的。所以,關於本案賀某和範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如何區別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

「以案說法」詐騙還是敲詐勒索?欺騙行為如何定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