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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無“女性強姦罪”,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

由 行走江湖法師 發表于 綜藝2023-01-29
簡介可見,2015年11月1日以後,在我國,如果女性對男性實施了強姦行為,雖然不能以“強姦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受害者年齡大小,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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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姦罪?我國的法律中是這樣定義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應該是男性,對於女性來說,她們的犯罪行為中並不會涉及強姦罪這項罪名。

雖然正常情況下人們認為只有男性才會去強姦女性,但是這並不等於說現實生活中不存在女性“強姦”男性的行為。說到這裡,也許有人不會相信,女性“強姦”男性?這樣的說法會不會是天方夜譚?

法律中無“女性強姦罪”,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

女性強姦男性的案例

案例一:2007年11月24日,家住河南省某縣不滿16歲的周某某接到其女友張某的電話,邀請他到縣城一家飯館吃飯。周某某到了飯館之後,發現與張某一起到來的,還有孫某和趙某,而這三個女子的年齡都在30歲以上,並且她們都已經結婚成家。

法律中無“女性強姦罪”,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

吃飯過程中,其中一個女子趁周某某去洗手間的功夫,將事先準備好的春藥放在周某某的啤酒中。周某某從洗手間回來後與三個女人繼續飲酒。此後這三個女人輪流向周某某敬酒,直到周某表示自己不能再飲酒之後,飯局才告結束。吃守飯之後,三個女子將周某某帶到了一家賓館打麻將。由於周某某當時身上並沒有錢,所以並不想她們玩麻將。不過孫某對周某某說沒有錢不要緊,如果周某某打麻將輸了之後不用開錢,只要陪她睡覺就可以了。聽孫某如此說,當時春藥發作的周某未加考慮就同意了。

於是四人開始打麻將。由於周某某喝了不少酒,以加上春藥的興奮作用,沒打多久他就輸了不少錢。由於他沒有錢付,所以這三個女人就將周某的衣服脫光,之後這三名女子輪流與周某某發生關係,時間長達兩小時之久。由於時間太長,加之周某某過度勞累與興奮,因此周某某突然休克。見此情景,她們三人急忙將周某某送醫院搶救。周某某經醫生搶救後雖然脫險,但其相關功能卻因此嚴重受損。

事後,周某某的父母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對三個女人進行了詢問,她們均對有關事實供認不諱。但公安機關沒有因此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因為當時的《刑法》中並沒有對應的罪名。由於三個女人的行為在當時並不構成犯罪,辦案民警只能對周某某的人身傷害賠償予以調解,最後三個女人各向周某某賠償2萬元,但周某某的身體功能障礙依然存在。

案例二:25歲的小夥李某精通電腦維修。他喜歡在網上聊天,沒有多久,就在網上結識了同城女子劉某。一來二去,李某和劉某成為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法律中無“女性強姦罪”,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

2018年8月的一天下午,劉某對李某說自己家的電腦壞了,請他下午下班後來自己家中幫忙修復一下。李某下班之後直奔劉某家中。穿著非常暴露的劉某看到李某到來,便將其領到臥室裡維修電腦。電腦修好之後,劉某盛情邀請李某共進晚餐。吃飯時,劉某用酒將李某灌醉。之後劉某便趁李某酒醉,無力反抗之機,強行與李某發生了兩次性關係。李某回去之後,其女朋友在他身上發現了有其他女性的痕跡,於是便與李某分手。李某想到劉某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越想越氣,於是他便報了案。接到李某的報案之後,警方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全部承認。之後警方以強制猥褻罪將此案移交檢方起訴。

上面所舉的這兩個案例,都是真實發生在國內的事情。案例中的受害者都是男性,其中一個還是未成年人,不過兩個案例中的施暴女性受到的處理結果卻大不相同。第一個案例中對男性施暴的女性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進行民事賠償就結了案。而第二個案例中的施暴女性卻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差別呢?同樣性質的案例,當事人受到的處罰卻大為不同。這就涉及到法律的滯後性問題。

女性“強姦”男性之後該如何處理呢?難道她們真的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015年前,基於人們的普遍認識,所以我國的刑法中對於強姦案的犯罪主體認定只是男性。因此,即使女性實施了對男性的“強姦”行為,並且因此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所以也不能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而只能讓她們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這麼說,在2015年之前,女性“強姦”男性之後,在我國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不過事情總是會發生改變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的案例時有發生,從而讓人們意識到,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針對女性對男性的性犯罪行為進行相應的懲處,以保護男性受害者的權利。於是我國就在2015年8月,對《刑法》進行了第九次修正。《刑法修正案(九)》於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此後,如果再發生女性“強姦”男性的案件,就可以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追究女性的刑事責任了。

上面所舉的第二個案例正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具體適用。案件中的女性嫌疑人劉某,在受害者男性李某報案之後,劉某被警方以強制猥褻罪將此案移交檢方起訴。以此可見,劉某雖然對李某實施了“強姦”犯罪,但是檢方並不是以“強姦罪”對其進行起訴,而是以”強制猥褻罪”對其進行起訴。之所以這樣對劉某進行起訴,其法律依據正是《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對女性強姦男性的犯罪行為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在進行第九次修改之前,其中第237條的規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九次修訂後,《刑法》第237條的內容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經過修改後的強制猥褻罪的侵害物件,已經從以前的“婦女”變更為“他人”。“他人”既包括原來的“婦女”,當然也包括“男人”、“兒童”等群體在內。正是這兩個字的修改,才將女性對男性實施的不法侵害,納入法律規範的範圍。正是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條的規定,檢方才以“強制猥褻罪”對劉某提起公訴。在實際運用中,如果女性強姦的男性是不滿14週歲的男童,將以猥褻兒童罪論處;如果女性強姦的男性是已滿14週歲的男子,則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可見,2015年11月1日以後,在我國,如果女性對男性實施了強姦行為,雖然不能以“強姦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受害者年齡大小,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

猥褻兒童罪和強制猥褻罪會受到什麼樣的懲處呢?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中無“女性強姦罪”,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

由此可見,雖然法律中並沒有“女性強姦罪”,但是並不意味著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罪之後可以逍遙法外,她們同樣是要承擔刑責任而坐牢的。所以那些存有非份之想的女性,不要以為沒有“女性強姦罪”的罪名就可以為所欲為;而那些受到性侵的男性,同樣要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誤認為法律對這樣的女性犯罪沒有制裁的辦法,那樣的話你就吃了大虧了。

此外,如果有女性參與男性強姦其他女性的犯罪過程,那麼她就有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或教唆犯。如果女性在猥褻或者強制猥褻的犯罪過程中,對受害人的身體進行了傷害,那麼同時還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所以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不要幹違法犯罪的事,否則是會因此而付出代價的。女性朋友更是要拋棄“女人不會犯強姦罪”的傳統認知,千萬不要亂打男人們的不正當主意,以免自己犯罪了還不知道。

(本文圖片均為網圖,僅配合敘事,與案件無關;原創文章謝絕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