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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果嚴重!濟南一男子高空拋物,雖未傷人仍獲刑

由 大眾網 發表于 綜藝2023-01-30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沒傷人犯法嗎

1月14日,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新聞釋出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淨化社會環境工作情況,趙樹森“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報。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趙樹森透過房屋中介簽訂合同,於次日起租住張某位於濟南市槐蔭區某住宅(10樓)。房內有前租客遺留的花生油桶、洗髮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遺留的4個空啤酒瓶。趙樹森因不願意下樓倒垃圾,先後伺機將酒瓶、塑膠桶等物品從房間窗戶丟擲;2019年7月17日17時許,將1個空啤酒瓶從南側臥室窗戶丟擲,墜落到13號樓南側休閒小廣場,墜落在距業主李某和劉某數米處;7月18日凌晨2時許,將2個啤酒瓶從房內北側窗戶連續丟擲,墜落到1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7月18日16時、17時許,將花生油桶、洗髮水瓶、料酒桶各1個從南側臥室窗戶先後丟擲,落至13號樓南側休閒小廣場,未損傷人員及財物。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樹森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趙樹森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趙樹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被告人趙樹森服判不上訴,本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社會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深惡痛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人民法院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必須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堅持問題導向和價值引領,充分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群眾福祉的職能;要推動有關機關及時收集相關案件證據,及時固定案件證據,為公正處理此類案件打好基礎;要高度重視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和威懾功能,有效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預防、減少該類不法行為的發生。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該案的處理對有效預防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實習生 張繼康 李澤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