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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造引發民事官司四年合同糾紛如何畫上句號?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藝2023-02-02
簡介經瞭解,雙方當事人爭議點主要圍繞房屋造價款的認定以及向某、覃某是否已向桂某實際支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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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正義網

正義網達州11月11日電(通訊員楊銳)“檢察官,我已經收到房屋改造工程款了!”日前,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桂某為四川省宣漢縣檢察院送來錦旗,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表達謝意。

2018年8月,向某、覃某與桂某經口頭協商達成承攬協議,由桂某對向某、覃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實施改造,但雙方在施工過程中一直未明確房屋造價款。同年10月,在改造工程即將竣工前,向某、覃某二人稱工程款已付清,便將大門緊鎖不予他人進入。

因未收到工程款,桂某多次上門催收無果,雙方對此爭執不下。該爭議經轄區派出所、村委會多次調解,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2021年4月,桂某起訴至宣漢縣人民法院,要求向某、覃某按照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支付房屋造價款共80100元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口頭協議中對房屋的造價沒有明確約定,也無補充約定,且向某、覃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履行合同的付款義務,判決向某、覃某向桂某支付房屋造價款80100元。

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向某、覃某向達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並提交了兩份覃某與桂某的通話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請求確認其已在桂某施工過程中支付了3。4萬元工程款。但其始終未能提交該通話錄音的複製材料,無法判斷其是否真實與桂某本人通話,也不能直接證明其已向桂某支付3。4萬元工程款,故法院裁定駁回向某、覃某的再審申請。

2022年8月,向某、覃某以一審法院認定實事錯誤,當事雙方口頭約定承攬價格為4。5萬元,且在房屋改造過程中已經支付了3。4萬元工程款為由,向宣漢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經審查後予以受理。

因該案案情複雜,承辦檢察官仔細調閱案卷材料,認真梳理案件爭議焦點和各方訴求,發現案件當事人的訴請主張確實不能直接證明其已向桂某實際支付3。4萬元工程款,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雖“案結”但“事未了”。檢察官認為檢察機關如直接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的決定,不利於矛盾化解,便實地走訪當事人住所地,與曾參與雙方矛盾糾紛調解的民警、村社幹部面對面座談了解情況。

經瞭解,雙方當事人爭議點主要圍繞房屋造價款的認定以及向某、覃某是否已向桂某實際支付3。4萬元工程款。此外,檢察官還了解到向某、覃某存在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生病住院等客觀情況。

為此,承辦檢察官提請檢察長決定召開聽證會,為雙方當事人搭建溝通交流平臺。2022年10月,宣漢縣檢察院邀請縣信訪局幹部、律師、村委會代表等人擔任檢察聽證員,對該案事實及雙方爭議的問題進行公開聽證。

聽證會上,李華融合法、理、情深入釋法說理,促使雙方換位思考、求同存異,達成了初步和解方案,桂某自願放棄3。4萬元債權,向某、覃某向桂某支付工程款4。6萬元,但向某、覃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對桂某提出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期限不予接受,導致和解再次陷入僵局。

“協調當事人民事檢察和解,可能是目前最好的解決方式。”聽證會後,承辦檢察官採取“一對一”溝通方式,充分了解了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預期以及利益平衡點,並同向某、覃某耐心分析訴訟利弊、解釋法律法規,引導雙方友好協商。

最終,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向某、覃某分期向桂某支付4。6萬元工程款,並向檢察機關申請撤銷對該案的民事監督。至此,這起歷時4年的承攬合同糾紛案件畫上圓滿的句號。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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