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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真的無罪嗎?什麼人才是不知者?
什麼什麼無罪
平時,我們總是聽到“不知者無罪”這句話,有許多犯了錯誤的人會以這句話自行開脫,也會有些人以這句話為由原諒或者要求別人原諒犯了錯誤的人。對於這句話,大家都習以為常了,可是不知大家是否深思過這句話真的對嗎?法律對此又是怎麼規定的?到底什麼樣的人才能算是不知者?
首先,對於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肯定不是所有的不知者都無罪。如果所有的不知者都無罪,那麼導致的後果就是人人爭做法盲,反正我不知我有理,這樣還會有誰去學法、守法、用法。
但是,確實有些“不知者”是無罪的,因為有些“不知者”會導致阻卻犯罪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被阻卻後,就不具備構成犯罪的所有要件,自然也就無罪了。
下面,我給大家分享一下刑法理論關於“不知者無罪”的知識點。
“不知者無罪”涉及的刑法理論是違法性認識錯誤理論,也稱法律認識錯誤。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分為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本期我給大家分享的就是法律認識錯誤。
一、法律認識錯誤的類別
(一)對法律規定認識錯誤(大前提認識錯誤)
法律規定也稱為大前提,對法律規定的認識錯誤是指對法律規定的有無、是非的認識產生錯誤。
1、以為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實際上並不違法犯罪。
這種情形稱為幻覺犯,當然不構成犯罪。例如以為通姦構成犯罪,但實際上並不構成犯罪,此情形當然不為罪,只是受道德譴責。
2、以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實際上構成犯罪。
這種認識錯誤也稱為禁止的錯誤,是指對刑法規定的禁止規範存在認識錯誤,簡單說就是對刑法禁止的行為存在認識錯誤。例如以為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實際上構成侵佔罪。
這種情形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不具有認識的可能性,也即沒有辦法“知法”,則可以阻卻犯罪的成立,這就涉及到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問題。
(二)對案件事實認識錯誤(小前提認識錯誤)
案件事實也稱為小前提,對案件事實的認識錯誤是指對案件的客觀事實的認識產生錯誤,也稱為構成要件錯誤。
這種認識錯誤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進而阻卻犯罪的成立。
例如張三在李四家看到一部和自己的一模一樣的相機,誤以為是自己的進而帶回家,因為張三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所以阻卻故意的成立,不構成盜竊罪。
(三)對推導過程的認識錯誤
這種情形是指從大前提、小前提到結論的推導過程存在認識錯誤,這是關於法律適用的錯誤,簡單說就是在自己的行為(小前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大前提)上存在認識錯誤。
這種情形不阻卻故意的成立,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例如王五知道盜竊是犯罪,但是以為自己順手拿走陳六放在桌子上的手機的行為不是盜竊,進而以為自己不構成盜竊罪。這種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與上述的“禁止的錯誤”有關,是指行為人能否有可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產生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能否避免。
(一)具有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能性
這是指行為人產生了違法性認識錯誤,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是有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能性,因自己的原因未能避免。
這種情形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例如甲以為把乙的手機佔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實際上構成侵佔罪,甲具有認識的可能性,因自己的原因未能認識到,所以不影響甲構成侵佔罪。
(二)不具有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能性
這是指行為人產生了違法性認識錯誤,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而且不具有避免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可能性。
這種情形可以阻卻犯罪的成立,應作無罪處理。
例如聽信國家機關的正式答覆,以為自己的行為不為罪,便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但是如果聽信普通公民的答覆,產生違法性認識錯誤,不能導致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也即仍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故而不能阻卻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