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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術後摔傷,產生損失誰承擔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動漫2022-12-22
簡介該案訴至法院,經多方協調,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柳某某及其車輛承保公司、李某及其監護人等主體對馬某二次手術產生的費用,以及術後摔傷產生的部分費用承擔相應責任,馬某的監護人對馬某摔傷後產生的費用承擔一部分責任

取鋼板後二次骨折的機率

「本文來源:寧夏法治報」

律師點睛

二次手術後因自身原因再次受傷並傷至同一部位,因與二次手術後恢復期重合,期間產生的費用,交通事故責任主體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同時,監護人因監護不當造成損失的,也需承擔相應責任。

2018年下旬,年僅10歲的馬某乘坐其親屬李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回家,在和順新村路段,被沿銀興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柳某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導致馬某與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進行責任認定,轎車司機柳某某和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李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馬某無責任。此次事故造成馬某左股骨骨折、腦外傷綜合徵等傷情。治療過程中,馬某體內被注入鋼板鋼釘,1年後才能取出。第一次手術後,馬某家屬拿到此次手術產生的損失賠償,並保留對二次手術後產生費用的訴訟權利。不料,第二次手術後,馬某在恢復鍛鍊中不慎摔倒,導致手術部位受到二次傷害,由此產生一定費用。隨後,馬某家屬與事故責任人柳某某及李某協商賠償事宜,對方表示,馬某系自行摔傷,所產生的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不願支付任何費用。無奈之下,馬某家屬委託寧夏瀛智律師事務所“易索賠”團隊幫助維權。

接受委託後,辦案律師經過分析,確定此案需承擔責任的主體。首先是轎車司機柳某某。馬某摔倒後所產生的費用包含二次手術費用,此項費用的追索權利在第一次訴訟過程中予以保留。馬某雖因傷到同一部位導致傷情加重,但馬某的傷情需要一定恢復期,此間產生的費用包括混合部分,不能完全免除柳某某的責任,故柳某某為責任主體之一;其次是電動車駕駛人李某及其監護人。李某年僅13歲,屬未成年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李某及其監護人需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最後,馬某作為一名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日常行為應受到監護,因其監護人監護不當產生的損失,監護人需承擔一定責任。本案中,馬某摔傷存在監護人監護不到位情形,需承擔一定責任。該案訴至法院,經多方協調,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柳某某及其車輛承保公司、李某及其監護人等主體對馬某二次手術產生的費用,以及術後摔傷產生的部分費用承擔相應責任,馬某的監護人對馬某摔傷後產生的費用承擔一部分責任。 (案例供稿:韓迎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