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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315|律師答疑: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沒有實現怎麼辦?

由 樂居網濟南 發表于 舞蹈2023-01-18
簡介那麼依據上述該規定,如果開發商關於房屋和相關設施所做的具體說明,對合同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認定為要約,當買方做出承諾後,如果開發商未能依照其承諾的提供相關配套設施,即使該內容並未載入合同,也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開發

配套設施不全屬於違約交房嗎

近期,房地產投訴事件頻頻見諸報端,“交房即維權”現象屢屢引發輿論熱議,購房者深陷維權窘境、亟需援手。適逢“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樂居獨家策劃“樂居315”活動,攜手40城專業律師團隊,構建中國購房者法律援助平臺,為廣大購房群體提供極富價值的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濟南樂居攜手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周長鵬,針對濟南購房者、業主遇到的房產維權事件,進行針對性案例答疑分析。

來自濟南網友投訴問題: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商場、學校等)沒有實現怎麼辦?

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周長鵬分析:

這要看雙方的合同對這些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進行了明確約定,那就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要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麼依據上述該規定,如果開發商關於房屋和相關設施所做的具體說明,對合同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認定為要約,當買方做出承諾後,如果開發商未能依照其承諾的提供相關配套設施,即使該內容並未載入合同,也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開發商違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購房者在置業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給予幫助。如您有更多置業問題,可搜尋“房產投訴”小程式(即樂居黑貓投訴平臺),反饋投訴維權資訊,我們也將在後期針對您的問題,聯絡樂居黑貓專業律師團隊或相應開發商及有關政府部門給予您最及時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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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