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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4500元月的撫養費高,父親把兒子告上法庭|案例來說法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舞蹈2023-01-19
簡介協議書中約定撫養費金額為每月4500元,補充協議也未對該金額作出變更,可見該金額系雙方根據兩人的具體情況、孩子的實際需要及顧某的負擔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後協商一致的結果,在不存在支付方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時,雙方

車貸多少期是什麼意思

嫌4500元月的撫養費高,父親把兒子告上法庭|案例來說法

夫妻離婚14個月,撫養費問題再起爭端。一方說自己財務狀況差,無力支付撫養費,另一方說孩子花銷大,自己難以撫養。這場風波法院如何裁判?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數額引分歧

山東濟南,顧某與許某原本是一對夫妻,兩人婚後生育一子小顧。後二人協議離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顧某與許某自願離婚,兒子小顧撫養權歸許某,隨許某生活,顧某每個月五日向許某支付當月撫養費4500元至兒子大學畢業。協議中雙方還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進行了約定。

後雙方又簽訂《離婚補充協議》一份,對《離婚協議書》中夫妻共有房屋、債務處理進行了變更,明確共有房屋歸顧某所有,房貸每月15000元由顧某償還。

離婚後,顧某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14個月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後顧某以自己做生意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惡化、還貸壓力大等為由,多次找許某商量減少撫養費數額事宜,許某未同意。因此,顧某以小顧為被告,起訴至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變更撫養費金額為每月2000元。

許某作為小顧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小顧每月生活費、學費等花銷很大,自己打工收入難以撫養。顧某做生意月入十幾萬元,有多套房子,前兩個月還新買了價值幾十萬元的車輛。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撫養費為4500元,不同意減少。

降低撫養費?法院如何裁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顧某需要支付的撫養費數額應否減少。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與許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現雙方已離婚,上述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協議書中約定撫養費金額為每月4500元,補充協議也未對該金額作出變更,可見該金額系雙方根據兩人的具體情況、孩子的實際需要及顧某的負擔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後協商一致的結果,在不存在支付方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時,雙方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數額不應降低。

顧某稱其每月有房貸、車貸要還,但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充協議》中即約定由顧某每月償還房貸15000元,可見雙方約定撫養費金額4500元時亦考慮了房貸因素。而離婚後顧某又貸款購車,說明其有能力在負擔其他費用的基礎上,支付購車首付款及負擔車貸。退一步而言,如確實負擔車貸有困難,其完全可以透過變賣車輛的方式解決。

顧某稱其做生意虧損巨大,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綜上,法院認為顧某請求降低撫養費金額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顧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減少撫養費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支付撫養費系父母的法定義務,撫養費的確定規則以父母雙方的協議為主,判決為輔。

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可以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數額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學習需求。但

《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父母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減少撫養費的請求權。

因此,減少撫養費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此多為不予支援。

但是實踐中,參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如給付義務人確因客觀原因,導致其經濟收入長期性、明顯性降低,並致使其難以維持當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給付方領取失業金、生活困難;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前述情形如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則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撫養費也具有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

婚姻家庭關係具有人身屬性,離婚協議並不能等同於普通合同。

撫養費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長,撫養費數額的多少直接關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無論減少撫養費請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審判此類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父母雙方,更應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協商撫養事宜,履行好為人父母的職責,共同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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