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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樂樂:發達國家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及啟示 --基於德國、日本、瑞典三國的分析

由 社會時代雜談 發表于 影視2021-06-12
簡介大學實行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教育理念,建立了大學與企業之間的人員交流機制,促進了瑞典大學、政府與企業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以政產學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和Kista科學城為代表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

瑞典是什麼國家

摘 要

產學研協同育人是培養以實踐能力為基礎的創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徑。文章透過比較的視角研究德國、日本和瑞典三國的產學研合作模式發現,發達國家均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相應的理念推動本國企業、大學以及科研機構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德國以市場為主導、聯邦政府推動、地方政府參與為理念;日本以政府主導並全程參與為理念;瑞典則以政府推動與市場作用並重且大學、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緊密合作為理念。政策工具、財政與金融工具是發達國家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的通用措施。據此,針對我國產學研協同育人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產學研 協同育人 人才培養

促進教育系統與產業系統對接,實現人才培養從“供給-需求”單向鏈條向“需求-供給-需求”閉環系統轉變,對我國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人才供需結構轉型升級、增強經濟發展動力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高校人才培養與產業對接存在諸多不足,需在政府支援下,吸引企業以及科研院所等主體,共同參與人才培養,形成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以德國、日本和瑞典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為了彌補大學在學生工程實踐和職業訓練方面存在的不足,採取了大學與企業、科研院所等合作,進行產學研協同育人的方式,逐漸形成了符合本國國情的模式。其中,德國形成了市場主導、聯邦政府推動、地方政府管理的模式;日本形成了政府主導並深度參與的發展模式;瑞典形成了政府推動與市場作用並重且大學、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緊密合作的模式。這些合作模式可為我國人才培養提供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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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市場主導,聯邦政府推動,地方政府管理

德國是由在財政上相對獨立的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擁有自治權,決定了產學研協同育人的重心在地方政府。德國根據政治體制的特點以及國情形成了以市場為主導,聯邦政府推動而地方政府管理的理念促進產學研協同育人。聯邦政府主要出臺相應的政策倡議以及法律法規,地方政府直接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專案的管理以及實施,整體上採用分權制的方式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

(一)聯邦政府立法,地方政府適度參與管理

德國聯邦政府為促進產學研合作以及產學研協同育人,完善了國家相關法律,以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相關法律主要有《國家教育法》《改進培訓場所法》《職業教育法》等,同時,地方政府也出臺了一些相關的條例,規定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各方的利益。由於德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體系都採用分權制,這種體制決定了地方政府在推進產學研協同育人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地方政府根據本州情況,制定相關的政策並出臺相關的措施推動各方的合作。

(二)政府提供財政支援並建立產學合作協調平臺

德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直接的資金支援,降低了企業的研發成本,吸引企業與高校合作,共同研發。為了提高大學研究能力,吸引企業參與共同研發,聯邦政府啟動了一系列計劃,如2006年的“卓越大學計劃”“高校協定2010”“返鄉者計劃”,這些計劃為大學提供了充裕的資金,提高了大學的綜合實力。為了加強產學研合作,德國政府建立“校企合作交流中心”,為產學研各方分擔了創新風險和創新成本。這些措施為吸引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三)稅收優惠吸引企業參與

德國將稅收優惠作為吸引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的手段。在合作研發方面,企業和大學共同研發的專案,企業可獲得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降低了企業的成本。在合作教育方面,企業僱傭學生員工可以享受稅收減免從而吸引企業僱傭實習生,在大部分企業中都保留有實習生職位,同時,企業還長期為學生提供培訓的機會。

(四)重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作用

德國政府建立了專門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形成了以德國柏林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心,分佈全國十六個州政府首府的分中心模式,為企業特別是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提供合作資訊。這些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將全國大學和科研機構技術供給資訊以及企業的技術需求資訊彙集起來,提供一個資訊平臺,促進各方的合作。除了政府直接建立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外,德國還擁有一批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科技中介服務結構,為各方的合作提供資訊,如史太白經濟促進基金會是大學、科研機構、企業和政府間的合作橋樑。

(五)典型模式

1。雙元制。雙元制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歷史原型涉及基於工作場所的工藝培訓。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對更專業和訓練有素的勞動力的需求增加,這種培訓逐漸透過學校培訓和更發達的企業培訓得到擴充套件,以企業職業培訓和學校職業教育相結合的起點,構成了雙元制。這個特定的系統只在德國、奧地利以及瑞士開發和建立,目前它們的系統是相似的但並不完全相同。德國的雙元制主要在企業和非全日制職業學校兩個獨立的場所進行,該系統有兩種法律框架,一套責任、籌資機制和師資資格模式。

雙元制教育將企業的學徒制和職業學校的職業教育結合起來。雙元制由於整合了這一過程中所有參與者的資源,因此確保了符合僱主要求的合格工作人員的培訓。在實施雙重教育制度方面,由合格的導師提供受訓者生產培訓的任務變得尤為重要。在雙元教育的框架下,導師制的主要任務是使學生適應生產活動,形成他們的企業文化,以及他們進一步的專業、職業發展和他們在專業活動中的任務。

2。弗朗霍夫協會產學研協同模式。弗朗霍夫協會是德國集研究、研發和高階人才培養於一體的科研機構,並採用企業化的運作模式。截至2017年12月,弗朗霍夫協會擁有72個研究所和研究單位,2。5萬多名員工,其中約30%為在讀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資金來源中,約70%的來自與工業界的合同和公共資助的研究專案。員工中選擇在弗朗霍夫協會從事專案工作的學生,憑藉他們所獲得的實踐培訓和經驗,在工業界或科學領域獲得更好的工作機會和更好的職業發展。由於僱傭了很多高年級的本科生,也導致了員工流動率較高,而較高的員工流動率保證了學生有足夠的機會參與弗朗霍夫協會的研發專案。

德國聯邦政府主要透過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有限的經費支援、稅收優惠等措施,吸引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則在支援產學研協同育人方面有更多的靈活性,州和地方政府也透過法律法規、經費支援、稅收優惠以及參與管理等方式,促進當地的產學研協同育人。德國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以雙元制和弗朗霍夫協會模式為代表,其中雙元制模式所針對的物件範圍相對更廣,而弗朗霍夫協會模式主要培養拔尖創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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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深度參與的“產學官”模式

日本和歐美髮達國家相比,政府對產學研合作以及產學研協同育人參與程度更廣更深,是行政命令式的執行模式。日本為了促進本國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所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完善制度、政府出資建立中介組織、稅收與融資優惠吸引企業參與以及建立校企人才流動機制。

(一)完善制度促進產學研協同育人

“二戰”後,日本為了恢復經濟發展確立了技術立國戰略,之後改為技術創新立國戰略,這些戰略的確立為日本的大學重視應用研究以及與企業的合作提供了強大動力。1995年,《科學技術基本法》作為日本科學技術方面最重要的法案被頒佈,成為此後日本製定產學官政策的基本依據。此後日本製定了多個涉及產學研協同育人的法律,明確了參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邊界,為參與各方的利益提供了保障。日本大學法人化改革也促進了產學研合作以及產學研協同育人,國立大學的法人化改革使大學經費來源多元化,途徑之一便是和企業合作,承擔企業的研究和研發專案。大學法人化改革後,大學教授不再是國家公務員,其學術科研活動範圍更加廣泛,可以積極參與產學合作,與校外的研發合作更加自由。

(二)政府建立中介組織促進多方協同

日本經濟產業省和文部省負責產學研以及產學研協同育人政策的實施以及協調,同時,日本各大學設立了技術轉移機構或者專門的產學官合作機構,為企業提供資訊需求。此外,文部省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推出了為產學合作機構選聘“協調者”的制度,“協調者”主要負責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合作以及相關事務的協調,提高合作的效率。

(三)透過稅收與融資優惠吸引企業參與

為了吸引企業積極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日本透過稅收和融資優惠來吸引企業。如對那些與大學、科研機構共同合作的企業,可以減免一定的試驗研究費稅額;企業與大學、科研機構等合作研究與委託研究專案,企業可以減免研發總額12%的稅收。除了稅收方面的優惠外,日本還出臺了針對參與企業的融資優惠措施,199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研究開發型企業特別融資制度》,對於那些產學研合作研發成功率低的專案,可以獲得不超過50%的貸款本金減免。

(四)建立校企人才流動機制

日本產學研協同育人的重要特點是擁有一批雙師型的師資,而雙師型師資隊伍的建立離不開日本的校企人才流動機制。一方面,日本大學招募和聘用企業人才,日本大學的外聘教師佔三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外聘教師來自企業,日本企業的科研人員在產業界工作一段時間後,便可獲得正式編制到大學任教。另一方面,大學放寬教師到企業兼職的限制。日本大學法人化改革完成後,大學教師擁有更大的自由,大學教師可到企業參與實際的研發。人才流動機制的建立使得日本大學形成了產教融合的雙師型師資隊伍。

(五)典型模式

1。共同研究模式。日本政府為了加強大學和產業之間的聯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動成立了共同研究中心。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組成研究團隊,以企業的發展需求確定共同研究的課題,或者將符合企業要求的大學和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和開發。共同研究模式吸引了企業參與大學產學研協同育人的積極性,學校和企業在共同研究過程中,共用研究設施,為參與研究的學生提供了高質量的實踐基地,研究結束後,參與研究的學生可優先到參與的企業工作。

2。筑波科學城模式。筑波科學城是日本20世紀60年代為實現“技術立國”戰略而建立的高新技術工業園區,聚集了國家試驗研究機構、著名大學、民間研究團體以及大量的科學研究人員,採用政府命令式執行機制。園區內的高科技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援,為產學研協同育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高科技技術研發的需要以及對人才的需求,使得各方都重視人才培養的質量,參與協同育人的學生可以深度參與實踐與研發。

日本政府在促進產學研合作方面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甚至深度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過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的形成與發展,但與歐美髮達國家相比,日本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成效遜於西方發達國家。日本採取的促進產學研協同育人發展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規、建立中介組織、稅收優惠、經費支援、大學改革以及建立校企人才流動機制等,最終形成了以共同研究模式和筑波科學城模式為代表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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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引導模式

瑞典形成了以創新為核心的產學研合作執行體系和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大學實行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教育理念,建立了大學與企業之間的人員交流機制,促進了瑞典大學、政府與企業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以政產學合作建立研究中心和Kista科學城為代表的產學研協同育人模式。

(一)以創新為核心的產學研合作執行體系

瑞典研究和研發主要依賴於大學和企業,建立了完善的以創新為核心的產學研合作執行體系,將政府、企業、大學以及其他主體有效結合起來(圖1)。瑞典的產學研合作體系可分為三個層面:產學研政策制定層面,議會和中央政府主要從總體上把握產學研發展的方向以及相關政策的制定,包括法律條文的制定與修訂;產學研規劃層面,主要由教育與科學研究部,企業、能源與資訊部以及其他部門共同完成規劃的制定,併為產學研合作提供財政支援;產學研規劃實施層面,主要由大學、政府相關部門、產業研發機構和企業完成。完善的產學研合作執行體系使瑞典大學、政府與企業之間產生了持續、良好的互動,這種持續良好的互動為產學研協同育人奠定了基礎。

(二)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

為了促進大學與企業之間的持續良性互動與合作,瑞典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科技中介組織服務體系,這些中介服務組織可分為政府建立的公共服務機構、政府參與建立的非盈利機構、私營中介機構等。政府建立的機構如瑞典科技中介網路服務平臺,為企業與大學的合作提供資訊平臺。政府參與建立的如歐洲創新中繼中心網路(Innovation Relay Center,IRS),為歐洲的企業和大學提供科技及資訊諮詢服務,促進企業與大學的合作以及技術轉移。

瑞典的大學專門設立了以推進校企合作為職責的聯絡機構,為高校學生的企業實習提供服務。例如,瑞典皇家理工學院於2008年建立了“企業聯絡學院”(School of KTH Business Liaison,BL),其職責分別由職業規劃處、校友辦、企業教育處、創新成果處、企業開發處5大部門協作分擔。BL的設立促進了大學與企業建立持續良好的夥伴關係,為產學研協同育人提供了基礎。

(三)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教育理念

瑞典的教育非常重視以解決問題為導向,高等教育課程也以解決問題為導向進行教學。著名的CDIO創新工程教育架構將產業界對於工程理論與工程真實工作環境中所需的相關知識,具體化為相關課程改革。課程規劃強調創造力、設計與企業家精神,以增加動態與手做的學習、強化問題形塑與問題解決能力、加強概念學習以及學習反饋機制等多學科訓練,將課堂所學與真實的工程工作現場有所連結,響應真實工程工作環境中的複雜性。瑞典國家高教署於2005年開始採用CDIO標準對工程學位進行評估,瑞典多所大學紛紛建立了與CDIO標準相適應的課程架構。

(四)重視大學與企業之間的人員交流

為促進大學與企業之間的人員流動,瑞典創立了“企業員工制”和“聯合教授制”等模式。“企業員工制”鼓勵大學教師、研究人員每年以交流或借調的形式到企業工作一段時間,瞭解技術在企業中的運用與發展動態,促進研發和技術創新。“聯合教授制”是指擁有雄厚研發實力的大型企業選拔一部分科研人員到大學任職,參與高校的教學和研究任務,瞭解學術前沿並提高研究能力。此外,瑞典的大學在每年新生入學後,都會從企業聘請客座教師,向學生介紹企業發展狀況,並指導未來就業及生涯規劃。

(五)典型模式

1。政府、大學與企業共建研究中心模式。瑞典國家創新署從2005年起開始實施“卓越中心計劃”,其由政府出資,以科研實力雄厚的大學為依託,以企業和大學共同研究和創新為目標,建立了若干瞄準技術前沿的卓越中心。2005年共建立5個卓越中心,而2015年共有17個卓越中心。這些卓越中心由政府、大學和企業共同投入,規定企業的投入應不低於政府的投入,企業、中心、研究機構人員、裝置等資源相互自由流動,人員以多種方式直接參與中心的工作,嚴格依據“能力中心協議書”執行,瑞典國家創新署會定期委託相關機構對能力中心進行評估。由於卓越中心以企業實際技術需求為導向,高年級的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均有機會參與前沿的研發,提高了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形成了大學與企業協同育人的模式。

2。Kista科學城模式。Kista科學城由於在無線通訊方面的非凡成就被譽為“移動谷”,是僅次於矽谷的世界第二大高新技術園區。瑞典皇家理工學院與斯德哥爾摩大學在Kista共同建立了資訊通訊學院,為科學城的發展提供工程技術人員,產業聚集效應吸引了瑞典其它地區的電子企業。上世紀90年代以來,Kista發展成為以無線通訊為主導的全球資訊通訊產業叢集區,愛立信的強大吸引力讓全球許多電子資訊通訊領域的跨國公司紛紛入駐。在2012年,Kista就聚集了超過4600個企業和65500名科技人才,此外,瑞典皇家理工學院資訊通訊學院在這裡有6000餘名學生。

資訊通訊學院為科技城培養了大量實用性人才隊伍。針對產業需求,重點開設了電信、通訊技術、無線寬頻等方面的課程,使培養的人才能夠與產業需求緊密對接,從而形成了需求與供給相匹配的人才培養機制。在大學為企業培養人才的同時,企業反哺大學,與大學共同培養人才,從而進一步提高了人才培養質量。資訊通訊學院還與Kista之間建立了大學研究人員、學生和企業技術人員的雙向流動機制,為各方的參與提供了便利。這種大學與企業緊密的合作關係,形成了產教融合的一體化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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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多方協同育人對我國的啟示

(一)明確政府在產學研協同育人中的角色定位

發達國家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的理念均以本國的政治和經濟體制為基礎,明確了在政府在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中的定位,尤其是明晰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德國在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過程中運用市場規律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瑞典、芬蘭和丹麥三國政府則強調政府作用和市場作用並重,努力構建政府、企業、大學及科研機構相輔相成的協同體系。日本政府則以行政力量干預來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

我國在推動產學研協同育人過程中,應以行政力量和市場規律作為工具,吸引各方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行政力量和市場規律需要相互補充。在產學研協同育人機制形成的初期,政府行政力量起主導作用,而隨著產學研協同育人機制的形成,市場規律將最終發揮決定性作用。當前我國產學研協同育人的有效機制尚未形成,因此政府的行政力量應該起主導作用,促使各方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

(二)調動中小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的積極性

運用稅收工具和金融工具,吸引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是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工具。稅收優惠有效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尤其能夠有效降低中小企業運營成本,使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的積極性提高。融資優惠政策為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企業的融資提供了便利,使企業參與共同研發的成本和風險降低,從而能夠吸引更多的企業。

針對我國當前產學研協同育人的現狀,政府應該制定有關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稅收優惠細則,尤其需要制定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產學研協同育人稅收優惠措施,鼓勵中小企業全程參與產學研協同育人。同時制定有關參與多方協同與人企業融資政策和措施,如參與的企業可以獲得一定的融資利率優惠,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參與的研發專案,企業可從中減免一定的貸款利率等。

(三)設立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國家專門機構

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之間存在研發、人才培養資訊不對稱問題,發達國家建立了多層次的中介協調機構,以降低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交易成本。以瑞典、芬蘭和丹麥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整合國家部門資源,成立了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國家專門機構以推動產學研合作,從而為產學研協同育人創造了條件。

我國需要成立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國家專門機構,以促進產學研協同育人的實現。首先,設立以促進創新為目標且能夠統籌高等教育、科學研究和企業研發的國家專門機構。該機構可以以國家專門職能部門或者委員會的形式設立,但該機構必須擁有整合相關資源的權力,能夠在政策制定和資金分配等方面擁有足夠的自主權。其次,建立產學研合作與產學研協同育人資訊平臺,實現資訊的共享與整合。最後,高校應成立專門的產學研與多方協同育人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相關資訊並負責與企業的洽談合作。

(四)建立人才流動機制並改革大學課程教學方式

多方協同育人離不開產學合作型師資的支援,德國雙元制模式使企業導師能夠在企業直接指導學生的實踐訓練。日本、瑞典等國家建立了大學與企業人員流動機制,經過嚴格選聘的富有經驗的企業技術人員可以兼職大學教師,而大學教師也需要定期到企業瞭解技術應用現狀,並指導企業解決問題,這種人員流動機制使大學教師能夠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企業人員到大學做兼職教師也能為企業帶來新思想和新觀點,同時能以實踐的視角為學生授課,提高學生以問題為導向進行學習的能力。

我國應該根據產學研合作的現狀建立大學與企業人員流動機制。首先,大學在選聘企業技術人員作為兼職教師時,對其專業技術水平、教學水平、工作時間等要求必須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同時對其教學效果進行評估,保證其給學生授課的質量。其次,大學與企業的人員流動應該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重視實際效果,避免只重視形式而忽視效果,大學與企業的人員流動機制應該是一種常規機制而不是一種臨時機制。最後,適當放寬大學教師到企業兼職的限制,提高大學教師的應用研究能力以及實踐教學能力。

本文作者:

耿樂樂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 教育研究院

(原文刊載於《中國高校科技》2020年第9期,略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