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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開庭、宣判?
案子開庭後最遲什麼時候判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金翰明
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
而我們說的多久開庭,通常指的是一審開庭時間的問題。
刑事案件多久可以開庭,取決於案件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滯留”的時間,以及到法院後,法院多久會通知開庭。
首先,瞭解一下偵查羈押期限(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可以“滯留”多久)
1。不論是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還是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如貪汙賄賂犯罪),一般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3。對於《刑事訴訟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對於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5。如果還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
所以,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最長可以到:2+1+2+2=7個月(報請人大常委會的案件極少)。
其次,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案件在檢察院階段可以“滯留”多久)
對法條進行通俗表述,案件到檢察院後,
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是起訴還是不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即一個半月)。
但是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
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
(插一句話: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一次退回補偵後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可以”
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次退回補偵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仍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是
“應當”
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再次退回。)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公安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現在可以計算一下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間: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最後,案件到了一審階段,一審多長時間會開庭?
一審多長時間開庭我們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一審審限進行窺視:
1。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可以理解為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會在2個月或是3個月之內開庭)。
2。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訴法規定的“四類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1-3個月。
4。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
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5。另外: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所以,即使案件到了法院階段,我們一般會跟家屬說案件會在3-6個月之內下判決,但這也只是通常情況。很多重大、複雜刑事案件,尤其是可能涉及最高院的案件(如最高院指定管轄),一審審限是可以很長的。
比如去年,我們在黑龍江辦理過一起最高院指定管轄的詐騙案(騙取國家出口獎勵),一審開了兩次庭,兩次開庭之間間隔就有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