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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效力典型糾紛及對策

由 王麻子說法 發表于 影視2022-12-04
簡介包學林以向灣登公司出售稻穀的方式系抵消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在法院查封案涉稻穀前已實際交付灣登公司,阮眉晴等12人取得該批稻穀的所有權,王某主張該稻穀歸泰雲公司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動產交付什麼意思

專欄《民法典(物權編)》第12章 動產交付的效力(民法典第224條 )

動產交付效力典型糾紛及對策

民法典第224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

實踐中關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的典型糾紛及對策。

案例1、物權歸屬可以約定交付時間,不以物是否轉移為準。

案情:2016年10月泰雲公司向灣登貸款公司借款逾期未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學林與灣登公司簽訂《稻穀購銷合同》,交貨地點為泰雲公司,時間為2016年10月25日,貨款為包學林所欠灣登公司借款。同月27日,包學林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其欠灣登公司借款,將屬於其收購存放在泰雲公司院內的200萬公斤稻穀(以實際重量為準)以買賣方式處置給灣登公司所有,以貨抵欠款,並約定其他事項。

動產交付效力典型糾紛及對策

農產品買賣

2017年1月,因灣登貸款公司拖欠阮眉晴等12人借款,同年2月阮眉晴等人申請法院執行,法院查封灣登公司存放在泰雲公司200萬公斤稻穀。同年8月10日,灣登公司登出,債權債務由阮眉晴等12人繼承。

2018年11月,泰雲公司董事王某以包學林不是公司唯一董事且《稻穀購銷合同》未蓋公章為由,主張該200公斤稻穀與泰雲公司無法律關係,稻穀的權屬歸泰雲公司所有。

《稻穀購銷合同》中的200萬公斤稻穀是否已交付?

對策:2017年8月10日灣登公司辦理登出登記後,該公司債權債務由阮眉晴等12人承接。包學林以向灣登公司出售稻穀的方式系抵消借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在法院查封案涉稻穀前已實際交付灣登公司,阮眉晴等12人取得該批稻穀的所有權,王某主張該稻穀歸泰雲公司所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2、買買合同未約定特定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為專款專用,則權利人對該款項不享有物權。

案情:法院依據A公司申請的執行裁定書凍結B公司匯入C公司在建設銀行賬戶的5千萬元預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