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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閨蜜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由 漫漫學法路 發表于 影視2022-12-05
簡介本案中,黃某在去世前指定陳某作為張某甲的監護人符合遺囑指定監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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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閨蜜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案例】

張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張某甲。

張某與黃某相繼因病去世,黃某在去世前留有親筆遺囑一份,表明在其死後,年幼的張某甲交由黃某好友陳某撫養。

陳某同意。

張某甲的祖父母不同意遺囑內容,陳某、張某甲的祖父母均向法院申請確認該指定監護效力。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民法典》關於遺囑指定監護之規定,遺囑指定監護人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立遺囑人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二是立遺囑人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

本案中,黃某在去世前指定陳某作為張某甲的監護人符合遺囑指定監護的相關規定。張某甲祖父母請求確定其為張某甲的監護人,無法律依據,該院最後確定陳某為張某甲的監護人。

母親可以透過遺囑指定閨蜜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嗎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本條的立法主旨就是關於遺囑監護的規定。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最近,由父母擔任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是最合適不過的,所以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父母最關心自己子女的成長,如果在他們離世前確定子女的監護人,一定是父母最信任、對子女成長最為有利的人,體現了父母的意願,因而產生了遺囑指定監護制度。

按照本條規定,將適用的範圍擴大到除未成年人之外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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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指定監督適用的前提是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的情況下,這就排除了父母喪失監護能力沒有擔任監護人,或者因為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被撤銷監護資格等不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

如果父母並不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他們就不能依據該條指定監護。

那麼,哪些人可以被指定為本條適宜的監護人呢?

前面我們透過第27條和28條,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監護人都有範圍限制,而且有順位要求,比如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和組織,並且有順序要求。

但是本條遺囑指定監護中,指定的監護人沒有上述限制,即範圍進一步擴大,因此說遺囑監護優先於法定監護。

只要是父母信任的、對子女成長有力的人都可以指定為監護人。但是還要考慮被指定的監護人具有監護能力,能夠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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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監護的生效需要被指定的人同意擔任監護人。

如果遺囑所指定的人拒絕擔任監護人,則該指定不發生效力,因此必須發生在被指定人接受擔任監護人指定的情形。

如果遺囑指定監護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遺囑指定監護的監護人因患病喪失監護能力,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就不能執行遺囑指定監護,這時候就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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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