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影視首頁影視

過了10年,才發現20%的股權只剩5%:還有法挽回嗎?

由 福航律所 發表于 影視2023-01-08
簡介我們可以從以下2點來分析:①未通知股東A某參會的股東會決議屬於嚴重程式瑕疵在(2019)滬01民終10925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東會會議召集及表決中的程式瑕疵依其嚴重程度的不同可能導致股東會決議可撤銷或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小股東會被稀釋到沒有股份嗎

參一股獲得些收益就好,是大多數小股東入股時的最初想法,因而對公司的經營往往也不那麼關注。疏於關注的最終後果很有可能出現大股東透過惡意增資稀釋小股東股權的情況。近期在服務過程中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A某持有某公司20%的股權,長達10年的時間當中,其對公司管理事項疏於關心,持股比例最終被稀釋得只剩下5%。

透過對案情進一步分析發現,該公司大股東自身持股比例超過66。7%,其自身的表決權已然能夠決定增資。同時又在

未通知

A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偽造A的簽名在股東會決議上進行簽字。

並且,也無證據證明相關的增資股東會決議是在股東會會議中形成。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但是A並不知情,無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從而導致其股權不斷被稀釋。

那麼,10年後的今天,A某還能維權嗎?

過了10年,才發現20%的股權只剩5%:還有法挽回嗎?

未通知A某參會的股東會決議成立嗎?

相關案例顯示,當股東會會議程式嚴重瑕疵時,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比如,在華某訴聖甲蟲公司公司決議糾紛案中【上海高院參考性案例第82號,案號(2018)滬01民終11780號】,法院在判決中指出:

股東會決議要成立需要該股東會滿足多方成立要件,會議最終形成公司意志。當股東會會議程式瑕疵導致決議合法性構成要件不足,則未形成公司的意志。如果未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決議,則該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那麼在A某的案例中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呢?我們可以從以下2點來分析:

①未通知股東A某參會的股東會決議屬於嚴重程式瑕疵

在(2019)滬01民終10925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股東會會議召集及表決中的程式瑕疵依其嚴重程度的不同可能導致股東會決議可撤銷或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召集物件上的瑕疵屬於嚴重的程式瑕疵

,對股東會決議的成立有根本性影響,理由如下:

首先,

股東會決議的成立需經正當程式,召集物件上的瑕疵直接導致會議無法形成有約束力的決議。

其次,

未通知股東參會的行為與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間、表決方式未按章程約定等股東會召集、表決過程中的一般程式瑕疵明顯不同,其後果並非影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是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機會和可能。

最後,

未通知股東也使得相關股東因不知曉股東會決議的存在而無法及時主張權利救濟。在未向全體股東發出股東會會議的召開通知時,如認為股東會決議依然成立,則未獲通知的股東只能基於《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但上述六十日的期間並無中止或中斷之可能,且既然有股東未獲股東會會議召開的通知,則其很可能亦無渠道及時獲知已有股東會決議作出,難以苛求其能夠在六十日內提起相應訴訟。故而,如此時仍認為股東會決議成立會不合理地限制未獲通知的股東尋求救濟的權利。

過了10年,才發現20%的股權只剩5%:還有法挽回嗎?

②未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如開頭所述,在案例當中A某不僅未參加股東會議,而公司是否召開了股東會也缺乏相關證據。A未參加股東會已使得股東會決議無效,而在缺乏證據證明股東會是否召開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又將大打折扣。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2020修正)第五條中,列舉了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的五種情形: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透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的第一種情形,如果沒有除外情形,原則上公司沒有召開股東會議便形成的股東會決不成立。

過了10年,才發現20%的股權只剩5%:還有法挽回嗎?

A某將如何維權?

如前所述,該公司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並不成立,A某可以透過決議不成立之訴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①已過10年,A某是否可以再提起訴訟?

我們知道,一般民商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是,

公司決議不成立之訴不受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限制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4民終718號民事判決中認為:

公司決議是否成立屬於確認之訴,既不是給付之訴,也不是形成之訴,因此不適用類似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也不適用形成權的除斥期間。

對於股東會決議的時效問題,當前法律只規定了決議可撤銷情形為作出決議之日起的60日內可申請撤銷,對於決議不成立情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並無明文規定,而有關訴訟時效及除斥期間也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

②認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後的舉措

公司透過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增加註冊資本並且進行了工商登記,在起訴認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同時,可以

申請法院判令公司限期

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使工商登記恢復至因不成立股東會決議變更之前的登記狀態。

在(2019)遼02民終7640號案件中,法院判決:大連聞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股權、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將大連聞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股權登記事項恢復至2017年11月2日之前的登記狀態。

綜上所述,大股東惡意增資,並且未通知小股東A召開股東會,小股東不知道相關決議的存在,都是因為會議在召集、通知時蓄意遺漏了股東。這種情況屬於公司決議在程式上的重大瑕疵,可以透過決議不成立之訴的相關制度予以解決。

過了10年,才發現20%的股權只剩5%:還有法挽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