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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工資遇休息日,順延到下週一,這樣做錯了?

由 汪正樓律師 發表于 影視2023-01-17
簡介本案中,公司向陳某發出的《錄用通知書》明確“每月8號發放上月工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也約定公司按照在招募過程中與陳某達成的協議按月支付陳某工資,故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約定在每月8日前及時足額向陳某支付上月工資,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下週一是幾號

汪正樓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這裡其實有兩種情形,一是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二是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也即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中,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日期每月為8日,事實上如果8日恰逢休息日的,則順延至下週一,有時也有延遲至14日發放的情形。

對於這種僅延遲幾天發放工資的情形,是否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呢?

嚴格來說,客觀上確實屬於未及時,但只因遲發幾日就被認定為未及時,並要支付經濟補償,從情理上來說似乎有點嚴苛了。

對此,你是如何認為的呢?

案例來源

案號:(2022)蘇0585民申3號

案情簡介

2014年4月11日,某公司向陳某發出《錄用通知書》,載明:……薪資發放為“

每月8號發放上月工資

”,……。

當月,陳某入職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未明確薪酬的具體發放時間,僅約定:

公司按照在招募過程中與陳某達成的協議按月支付工資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公司向陳某發放工資的日期一般為每月8日,

如8日恰逢休息日的,均順延至下週一發放工資,期間亦存在延期至11日、14日發放的情形

2021年7月13日,陳某向公司郵寄了《被迫離職通知書》,以公司

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

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發工資遇休息日,順延到下週一,這樣做錯了?

汪正樓律師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根據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本案中,公司向陳某發出的《錄用通知書》明確“每月8號發放上月工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也約定公司按照在招募過程中與陳某達成的協議按月支付陳某工資,故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約定在每月8日前及時足額向陳某支付上月工資,

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應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但事實上,公司違反上述條例規定,如8日恰逢休息日的,均順延至下週一發放工資,且期間亦存在延期至11日、14日發放的情形。

公司抗辯其制定的《員工薪資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每月8日-15日”為發薪日,但公司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該制度已依法告知陳某或進行了相應公示,故

在雙方已明確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情形下,該制度對陳某不適用

。按雙方約定,陳某2021年6月工資應在7月8日(週四)發放,但公司未按時支付。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在約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內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在徵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同意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而公司抗辯的“擬在討論確定後續運營及追責問題的方案後發放工資”的意見,顯然不屬於上述可以延期支付工資的情形,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延期支付工資的決定已事先告知員工並取得了陳某的同意。

由此可見,公司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資即“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屬實,陳某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