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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帶你讀懂“特種裝置”

由 EHS黑戈 發表于 影視2021-05-25
簡介回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時間:2019-03-272問:叉車舉升裝置安裝吊籃載人作業是否允許

卡斯卡特抱夾多少錢

我們常聽到國內外各種特大事故的頻繁爆發,特別是化工行業的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是彌天大殤,可有多少人知道這些事故均來自於我們所熟知的“特種裝置”管理缺陷所致!例如:

一口氣帶你讀懂“特種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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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發生駭人驚聞事故的“罈罈罐罐”之外,到底還有哪些特種裝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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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http://www。samr。gov。cn/so/s?qt=%E7%89%B9%E7%A7%8D%E8%AE%BE%E5%A4%87&x=0&y=0&token=849&siteCode=bm30000012

中國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

https://www。csei。org。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jsgf&catid=160

全國特種裝置公示資訊查詢平臺

http://www。cnse。gov。cn/

典型特種裝置執法問題參考

1問:電梯作業人員證問題?

現在好多小的商戶都是隻有幾臺一般的電梯(不屬於醫院病床電梯、用於觀光的額定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像這種小商戶的電梯數量達不到設定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但是按照TSG 08-2017中的2。4。4。2作業人員配備中要求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裝置時應當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這裡是不是可以理解為該商戶可以沒有專職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員,但是電梯使用時該單位要有一名持證作業人員在崗?

總局回覆: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裝置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已明確:2019年6月1日起,電梯作業人員不包含電梯司機,即2019年6月1日以後的電梯司機可不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

回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時間:2019-03-27

2問:叉車舉升裝置安裝吊籃載人作業是否允許?

總局領導,我公司購買了一個叉車可以使用的載人吊籃,用叉車舉升吊籃載人,人在載人吊籃上進行作業,是否允許?在哪個法律法規中有相關的規定?謝謝

總局回覆:

1。如果拆除貨叉改為其他屬具,應透過改造程式完成,確認後不再納入特種裝置監管範圍。

2。關於叉車的改造、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N0001-2017)中有明確的規定。3。需要提醒的是,各類產品的標準、屬性不同應選用專用的載人裝置進行作業。

回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時間:2019-03-26

3問:關於液氨管道材質的問題?

《冷庫設計規範》(GB50072-2010)中6。5。5的要求R717(液氨)製冷管道的材質選用GB8163的10#、20#碳素鋼鋼管;《壓力管道規範工業管道第2部分:材料》(GB/T20801。2-2006)(2018年出了徵求意見稿)8。1。3。3-b)條規定:“符合低溫低應力工況的GC2級管道,最低使用溫度應不低於-104℃,且適用的碳鋼材料中不包括碳素結構鋼和螺栓材料,”

解讀:這意味著今後低溫製冷管道將不能使用10#、20#碳素鋼鋼管,必須要求用合金鋼。

4問:叉車將貨叉屬具更換為紙卷夾屬具後是否還是特種裝置,屬於轄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範圍呢?

近期一家紙製品企業,在購進幾臺叉車中,向經銷商的叉車訂單中,將叉車[產品合格證中裝置品種(名稱)為叉車(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貨叉屬具更換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紙卷夾)的屬具,請問:將叉車貨叉屬具更換為紙卷夾屬具後是否還是特種裝置,屬於轄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範圍呢?

另問:紙卷夾屬具是否還是屬於貨叉屬具?

按照現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N0001-2017)的監管範圍和定義,將叉車貨叉更換為紙卷夾,不再納入特種裝置監管範圍。

回覆部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 時間:2019-08-22

5問:某公司叉車被借調(並不是出售)到異地(與叉車登記所在地及監督管理機構不同)該該辦理哪些手續?

叉車的使用由使用地的特種裝置監察機構監管,叉車的首檢和定期檢驗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質檢總局辦公廳關於實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523號)及《質檢總局特種裝置局關於貴州省質監局有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問題請示的覆函》(質檢特函﹝2017﹞26號)中的規定執行。所以借用單位需要到使用地特種裝置監督管理部門報備後使用!

6問:科技的發達,催生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機器人及無人叉車的誕生,請問這些是否屬於特種裝置?遠端遙控人員是否需要取得操作證?

目前國家尚無一部具體法規對AGV是否屬於特種裝置來定論,科技的發展——尤其是“無人機器人領域”的發展是提高效率和減少人身傷害的一大利好趨勢,在尚無明確法規定論前,個人覺得應從兩個方面定論:

(1)結合《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1。2。1的定義,是否具備三要素:透過

門架

貨叉

將載荷

起升

到一定高度

進行堆垛作業的自行式車輛;(2)執行軌跡區域是否與所在區域工作人員活動軌跡有直接交匯(碰撞的可能,儘管其有紅外掃描電子眼),如果AGV使用的專用軌道或者在完全隔離區執行,可不作為特種裝置管控。

以下是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對於相關提問的回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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