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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催告是否為書面催告?

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音樂2022-12-09
簡介訴訟中,甲抗辯稱乙僅在微信中催告其履行製作費支付義務,未透過書面形式,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並未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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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文/汐溟

當今社會,微信已經成為最重要的溝通工具,合同簽約前後當事人大多透過微信來溝通。若發生訴訟或仲裁,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證明溝通訊息的主要證據。如果合同中約定某些情形下以書面形式為條件,如遲延履行時書面催告,違約時書面糾正,未盡事宜以書面形式達成補充協議等,那麼,微信是否為書面形式?

微信催告是否為書面催告?

2021年9月9日,甲乙簽訂委託製作合同,約定甲委託乙製作電視節目,合同約定了製作費及交付期限、驗收標準。合同約定違約金條款約定,若甲遲延支付製作費,經乙書面催告後10日內仍未支付的,甲應按日千分之三累積計算違約金。履行中,因甲拖欠製作費,乙職員在微信中催告甲支付製作費,因甲仍未支付,乙訴請甲支付製作費並承擔違約金責任。訴訟中,甲抗辯稱乙僅在微信中催告其履行製作費支付義務,未透過書面形式,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並未成就。那麼,微信是否為書面形式?涉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條件是否成就?

微信催告是否為書面催告?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不等於紙面,儘管紙面合同是我們最常見的合同型別,但書面涵蓋的範圍很廣,除合同書、信件是最典型的形式之外,滿足以有形表現可以隨時調取查閱的形式要求的均可視為書面形式。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在內容的形式。

微信催告是否為書面催告?

隨著科技的進步,資料電文被視為書面形式。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資訊。資料電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能夠隨時調取。《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微信催告是否為書面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微信聊天記錄屬於存在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具備電子資料的特徵,能夠以有形的文字形式顯現,可以隨時調取查閱,應視為書面形式。

該案中,乙透過微信形式向甲發出履約催告,符合合同約定的書面催告要求,違約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甲關於微信形式並非書面催告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本文案例改編自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873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