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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的“天價”違約金,有效麼?

由 顧律師觀法 發表于 寵物2023-01-28
簡介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既包括租金損失,也包括租金相應的利息損失,在無法舉證其其他直接損失的情況下,2年租金的違約明顯過高,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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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們經常碰到各種各樣的商業合作,或是自願的,或者是被迫訂下的“城下之盟”,其中都會碰到違約條款,不乏約定一些高價違約金的情形,後期一旦發生民事糾紛,一方主張高價違約金,法院會支援麼?本文以一則小案例來進行解讀,歡迎讀者關注和留言。

雙方約定的“天價”違約金,有效麼?

比如生活中常見的租賃糾紛:甲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將自有房屋租賃給乙方,租金為5000元/月,租期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年,租金季付,若乙方2個季度不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同時雙方約定違約責任,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則乙方應支付2年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後乙方因故2020年8月-2021年8月租金未付,甲方起訴並主張違約金12萬元。

看到甲方的訴求,乙方也是表示經營困難,一個月租金才5000元,甲方要求的違約金太高,當時違約金條款是甲方自行確定的,沒有雙方協商。

那麼,司法實踐中對於高價違約金,法院是如何處理呢?

雙方約定的“天價”違約金,有效麼?

首先,關於違約責任的性質。《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也規定了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賠償損失等。也就是說,當一方違約時,相對方可主張其支付違約金,以填補其所遭受的損失,同時,還可以透過高於實際損失數額的違約金或者賠償金,對違約方進行懲罰,即違約責任具有財產性、填補性和懲罰性等特徵。所以,甲方表面上看是處於有利地位,也有權提出違約金的主張。

其次,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實踐中,常見的就是合同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形,這時就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根據公平、誠信的而基本原則來確定違約金的數額。本案中,合同約定兩個季度不繳納租金即可解除合同,乙方其實早就已經違約,甲方應及時解除合同,降低損失。甲方在一年後提出解除合同,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放任了損失的擴大,應當酌情減少違約金的損失。

雙方約定的“天價”違約金,有效麼?

最後,關於損失及違約金的確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賠償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既包括租金損失,也包括租金相應的利息損失,在無法舉證其其他直接損失的情況下,2年租金的違約明顯過高,法院可以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進行干預。租賃合同糾紛一般應結合城市級別、房屋的位置等因素,支付數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臺司法解釋、批覆等規範性檔案對違約金的調整進行規定。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應當結合合同的主體、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逾期利益等綜合衡量。

律師認為,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是衡量違約金高低的標準,也是法院考慮是否調整違約金的最重要因素。雖然民事行為是當事人自治,但是基本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還是要體現的,也更體現司法的社會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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