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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談泰安銀行劫案: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實施犯罪、傷害他人的藉口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音樂2022-12-14
簡介其次,泰安警方的通報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僅劫持了人質,且存在 “ 情緒激烈,叫囂與人質同歸於盡 ” 的行為

各種藉口理由是為什麼

# 泰安警方通報銀行搶劫案 # 藉此案,跟大家聊聊相關的法律規定。

首先,不管該人是否持槍,只要是搶銀行的行為,都是重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起步量刑,就是三年。其中,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持槍搶劫等行為,起刑點是十年,最高是死刑。

其次,泰安警方的通報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不僅劫持了人質,且存在 “ 情緒激烈,叫囂與人質同歸於盡 ” 的行為。其實,從普通人樸素的認知看,這種情況為了保護人質的安全,警方也應該開槍擊斃。當然,這種行為是有法可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 ( 六 ) 款規定,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也是最想跟大家交流的,任何同情犯罪行為的語言都是不應當出現的。當一個人手持武器將另外一個人劫持並威脅他人生命的時候,他對自己的生命權就已拋棄,同時也拋棄了作為一個法治、文明社會人的身份。如果以所謂 “ 標新立異 ” 的某些評論對犯罪者明裡暗裡的支援同情,來體現自身有多麼的不同、思想多麼獨立,那就是在縱容犯罪!相信類似一些同情的言論也無法博取多少好感,反而會傷害被害人以及救人者的心!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實施犯罪、去傷害他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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