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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關於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這8個問題!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音樂2022-12-14
簡介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一、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

從業人數包括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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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關於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這8個問題!

1

問:

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捐贈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有哪些比例限制的規定?

答: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號)規定:“一、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本條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准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2

問:

企業因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嗎?

答: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3

問:

符合條件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現在還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答:

按照《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促進積體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問: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的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

答: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彙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包括分支機構。

5

問: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政策,如何判斷企業從事的行業是否屬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

答:

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6

問:

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何時享受?

答: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7

問:

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64號)規定:“一、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檔案第二條中“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8

問: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

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菸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 -2017)》為準。

編輯設計:

北京朝陽

稅務

【來源:北京朝陽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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