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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或類似意思表示 而延遲履行合同構成違約
合同履行方式是什麼意思
【
關鍵詞】
計算機軟體開發;交付;違約;同時履行抗辯
【案例索引】
上訴人 杭州採育科技有限公司與 被 上訴人 杭州暢學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348號】
【
裁判觀點
】
本案採育公司並不享有合同法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理由如下:
1、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對於雙方各自主要合同義務均進行了明確約定,且暢學公司已根據合同向採育公司支付了200000元的開發費用,餘款99250元依據合同約定需在採育公司交付後臺程式、上傳資料、上架完成正常執行且測試符合執行要求等條件成就後另行支付。儘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係爭開發成果交付時間有了新的約定,但該新的約定並未改變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中約定的暢學公司支付合同餘款的條件。因採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約定條件已經成就,採育公司並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六條項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2、根據原審查明事實,係爭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育公司從未向暢學公司明確主張過同時履行抗辯或類似意思表示,暢學公司也從未就該事宜與採育公司進行過任何磋商,該節事實進一步印證了採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是前述開發人員變動等原因造成的,而非因其主張的暢學公司沒有同時履行其付款義務而採取的防範措施。
因此,採育公司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上訴事實與理由】
1、暢學公司提出的新增需求及修改內容超出了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所約定的範圍,一方面導致開發延遲,另一方面導致開發成本大幅上升。原審法院對此沒有查明,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暢學公司對於新增需求及修改內容沒有支付相應費用,在此情形下,採育公司應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採育公司有權拒絕履行交付開發成果的合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採育公司不能及時交付係爭開發成果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己方義務。係爭合同履行過程中,開發人員變動是採育公司不能及時交付開發成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原審法院認定採育公司被訴行為構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項下“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該認定結論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可。採育公司主張其不能及時交付係爭開發成果的原因在於暢學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採育公司是否就交付係爭開發成果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本案中,採育公司並不享有該條項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理由如下:(1)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對於雙方各自主要合同義務均進行了明確約定,且暢學公司已根據合同向採育公司支付了200000元的開發費用,餘款99250元依據合同約定需在採育公司交付後臺程式、上傳資料、上架完成正常執行且測試符合執行要求等條件成就後另行支付。儘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係爭開發成果交付時間有了新的約定,但該新的約定並未改變係爭《網頁及APP專案開發合同》中約定的暢學公司支付合同餘款的條件。因採育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約定條件已經成就,採育公司並不享有合同法第六十六條項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2)根據原審查明事實,係爭合同履行過程中,採育公司從未向暢學公司明確主張過同時履行抗辯或類似意思表示,暢學公司也從未就該事宜與採育公司進行過任何磋商,該節事實進一步印證了採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是前述開發人員變動等原因造成的,而非因其主張的暢學公司沒有同時履行其付款義務而採取的防範措施。因此,採育公司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法律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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