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音樂首頁音樂

在樓道堆雜物引發火災,大伯被判賠償443萬,物業承擔連帶責任!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音樂2023-01-29
簡介三中院審理後認為,火災的發生是堆放易燃物品與遺留火種相結合的後果,在火種遺留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王大伯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發生火災物業有責任嗎

「本文來源:都市快報」

在樓道堆雜物引發火災,大伯被判賠償443萬,物業承擔連帶責任!

王大伯是北京朝陽區某小區的業主,家住二樓。退休後,他和老伴時不時出門撿些廢舊紙殼,並將這些雜物都堆放在樓道內。

原本是想攢些廢品賣了補貼家用,可王大伯怎麼也沒想到,這一堆雜物不僅讓他惹上了官司,還將面臨443萬元的鉅額賠償。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宣判了這起案件。

據起訴書內容,王大伯住的小區是個老舊小區,沒有電梯,樓梯是唯一的上下樓通道。王大伯家離樓道最近,他就把撿來的廢舊紙箱等都堆放在靠近樓梯口的地方。

2020年1月27日晚10時許,王大伯堆放在樓道內的雜物忽然燃燒引發火災。住在四樓的小瑞出門沿樓梯間向下逃生,卻被這堆雜物擋住了去路。因火災產生了大量濃煙、灼熱氣流,小瑞不幸被燻倒、燒傷。

後經醫院診斷,還不滿20歲的小瑞全身多處燒傷,重度吸入性損傷、雙眼燒傷、雙耳燒傷,雙手功能完全喪失,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體表瘢痕(除頭頸部)。

因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大伯與小區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000餘萬元。

庭審中,物業公司表示,曾多次口頭制止王大伯的撿拾行為,並張貼禁菸通告,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但王大伯不配合,物業公司沒有權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區域內的業主雜物;王大伯則認為,自己僅僅是堆放紙箱,沒有外來火種也不會著火,不該由自己承擔大部分賠償責任。

一審朝陽法院認為:王大伯在樓道內堆放易燃物品,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該隱患,導致在遇火種時發生火災。因無法確認火種的遺留人即具體侵權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應對小瑞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判決王先生及物業公司賠償小瑞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假肢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33萬餘元。

宣判後,王大伯及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審理後認為,火災的發生是堆放易燃物品與遺留火種相結合的後果,在火種遺留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王大伯的過錯程度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單位,其安全保障義務只做到這種程度是遠遠不夠的。

綜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王大伯應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各項損失的70%,即443萬餘元,物業公司對633萬餘元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對於王大伯無法償還的部分,都將由物業公司補充賠償。

很多人認為在樓道堆放雜物是小事,可一旦發生意外,引發嚴重後果,當事人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類似的判例全國已有多起——

北京房山一業主常在小區收廢紙殼等廢品,並打包堆放在樓道,鄰居小趙下班回家途中被屯放的廢品及繩子絆倒,髕骨骨折。法院審理後,判決其賠償小趙各項損失一萬九千餘元。

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內發生火災,家住13樓的李女士帶著女兒從樓道向下逃生,因樓道內堆放雜物,李女士不慎摔倒,導致身體多處受傷。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承擔70%的責任,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12536。29元;堆放雜物的業主承擔30%的責任,賠償5372。69元。

四川資陽市雁江區一小區樓道內雜物起火,火災造成8人受傷,堆放雜物的戶主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

樓道堆積雜物不僅是安全隱患,還是違法行為。

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濟淙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該條的規定,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行為人就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比如本案中的王大伯,他實施了將雜物堆放在樓道里的行為。

第二,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基於本案,王大伯沒有堆放雜物放火的故意,但不能否認的是,雜物堆放在乾燥的樓道里是有起火的風險的,王大伯作為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是可以預見到這種風險存在的,而他仍將雜物堆放在樓道里,主觀上對於起火是有過失的。

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即要求有損害後果。本案中,小瑞嚴重燒傷,這種損害是顯而易見的。

第四,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本案中,起火的燃燒介質就是王大伯在樓道內堆放的雜物,無論起火的原因為何,如果不在樓道堆放雜物,就不會起火,小瑞就不會被燒傷。所以,王大伯的行為與小瑞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綜上,王大伯因過錯侵害了小瑞的民事權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而很多人認為,業主交了物業費,物業就應該對此次事件承擔全部的責任,為什麼物業最後只承擔補充責任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可知,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物業公司受業主委託,對小區共用部位和公共設施履行綜合管理職能,這種職能不僅是權利,更體現在義務上。結合本案,物業公司對於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應當立即糾正排除;糾正排除有困難的,應當向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報告。所以物業有排除義務。

物業沒有做到上述內容,所以承擔補充責任是合理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共樓道是樓房的公共部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無權擅自堆放雜物。

如因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應當由直接責任人、擅自堆放雜物者和物業公司或樓道的管理者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擅自佔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部門還可以對佔用者處以警告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如果經消防部門通知仍拒不改正,並因擅自佔用消防通道導致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橙柿互動·都市快報 記者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