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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乘客騷擾網約車司機,開價100元:男人哭吧哭吧不是罪

由 阿芃讀世界 發表于 音樂2023-01-29
簡介那麼,對於女性猥褻男性,甚至強迫發生關係,法律上是否有規範和懲戒呢

男人哭吧不是罪是什麼意思

昆明網約車司機凌晨接到一名醉酒女乘客。不想半途中,女子動手動腳,在他胸部和腹部亂摸。還稱可以給他100元錢。

司機小葛在平臺安全員的幫助下才脫身。事後他說:這不是錢的事情。

見多了男性對女性的騷擾和強迫。像本案這種情況倒不多見。

那麼,對於女性猥褻男性,甚至強迫發生關係,法律上是否有規範和懲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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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褻男性是侵犯人身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民事責任來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健康權等天然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

無論男性和女性,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他人騷擾、猥褻,都是對其民事權利的侵害。

因此,被侵害的司機小葛有權要求女乘客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責任承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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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大家注意,本條規定的猥褻物件是“他人”,包括男性、女性、老人、小孩。這也說明我國法律同樣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

男性在被他人猥褻的情況下,無論對方的身份、地位和性別,都應該及時報警。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付出應有的代價。

女乘客雖然屬於醉酒狀態,但並非是不能控制的狀態,不應當成為免於處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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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乘客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相同點和一個不同點。

相同點:猥褻的物件都是“他人”,不特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不同點: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猥褻時,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

如果有強制手段,那麼就觸犯了刑律,構成強制猥褻罪,如果不具有強制性,那麼就是一般的治安違法行為。

從媒體報道來看,女乘客處於醉酒狀態,沒有采用持刀威脅等強力手段,而是採用了金錢收買。

所以,她的行為還達不到強制猥褻的程度,不構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的治安案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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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該女子強行與司機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

首先很明確,這種情況不構成強*奸罪。因為我國刑法規定該罪的前提條件是違背婦女意願。保護的是女性。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性強行與男子發生關係,多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如果造成男子身體嚴重損傷,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選擇重罪進行懲罰。

有網友戲稱,估計該名女乘客長得實在讓人反胃,否則司機也許就自願了。

但還好司機拒絕了。如果該女子酒後醒來,反誣告說被強暴,那麼司機就欲哭無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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