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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反家暴立法再添重要成果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音樂2023-02-02
簡介《條例》第四章系統規定了臨時庇護服務、臨時庇護場所的設定職責、心理輔導干預和家庭教育干預措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措施,規定了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部門監督和司法監督,形成了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有機銜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體系

如何判斷家庭暴力

11月29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河北法治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該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各方的職責,細化了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和救助措施,將為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早在2004年,河北省便制定頒佈了全國首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河北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頒佈實施,以及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河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使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規有效與上位法規定相銜接,及時推進河北省在反家庭暴力機制建設和司法實踐方面取得的成果法治化,進一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新修訂的《條例》共6章47條。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瞭解到,修訂後的《條例》立足河北實際需求,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預防、處置、受害人救助等作了明確規範,呈現了九大新亮點。

明確了反家暴工作的政府責任。《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體系,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內容。”家庭暴力不是個人“私事”而是“公事”的理念更加清晰。

明晰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反家暴工作職責。《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體包括,負責推動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聯動,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職,落實反家庭暴力責任;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培訓和統計工作等職責。《條例》第四十一條進一步規定,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婦兒工委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體現反家暴預防為主、懲治為輔的治理理念。突出預防的基礎性作用,形成了包括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恢復性預防在內的三級預防體系,規定了部門預防、社會預防、單位預防、組織預防等針對性預防措施。將反家庭暴力融入各單位各部門日常工作,實現“八個納入”:即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普法規劃,納入基層社群治理和網格化管理體系,納入民政部門婚姻教育輔導內容,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範圍,納入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或村規民約,納入用人單位行為規範,納入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業務培訓內容和統計工作。

強呼叫人單位在反家暴工作中要有所作為、有所擔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用人單位將反家庭暴力納入員工行為管理規範。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作為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依據第二十一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勸阻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加害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濟途徑和證據儲存等事項,協調提供報案、醫療救治、傷情鑑定、庇護救助等幫助;提供法律幫助和心理諮詢等服務,或者及時轉介到有關機構;記錄相關資訊;其他依法需要幫助和處理的事項。

禁止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其他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未履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作出了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單列統計的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按照規定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對家庭暴力進行危險評估,告知受害人享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等權利。公安機關應當對家庭暴力警情單列統計,統一錄入標準,規範錄入工作。

細化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具體措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做了具體規定,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威脅、恐嚇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場所內從事可能影響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生活、學習、工作的活動;禁止被申請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禁止被申請人查閱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住址等相關資訊;為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構建起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體系。《條例》第四章系統規定了臨時庇護服務、臨時庇護場所的設定職責、心理輔導干預和家庭教育干預措施、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社會救助措施,規定了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部門監督和司法監督,形成了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有機銜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體系。

將反家暴納入公益訴訟。《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檢察建議,並督促建議事項的落實。有關部門、單位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職責,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