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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銀行卡給弟弟換錢,男子因“幫信罪”獲刑6個月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音樂2023-02-03
簡介承辦檢察官提醒,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個人身份資訊等,都有可能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不但會影響個人徵信,還會涉嫌犯罪

銀行卡給弟弟用犯法嗎

極目新聞記者 黃忠

通訊員 錢伶俐

賣幾張銀行卡給他人,賺幾個“小錢”,就構成了犯罪?“確實如此!”5月7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檢察院檢察官以案說法,提醒市民群眾切勿貪圖小利,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不但會影響個人徵信,還會涉嫌犯罪。

承辦檢察官介紹,40多歲的吳某甲是大悟本地人,平時以打零工為生。2020年9月,吳某甲因為在網上賭博輸了很多錢,便找弟弟吳某乙借錢,於是吳某乙先後三次讓吳某甲辦理了數張銀行卡賣給自己,並以1000元現金作為報酬給了吳某甲。吳某甲在銀行辦卡時簽署過承諾書,明知其弟弟吳某乙在雲南邊境且吳某乙告知吳某甲要將銀行卡轉售給他人,還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售,最終涉案的9張銀行卡轉入流水金額達573萬餘元,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出售銀行卡給弟弟換錢,男子因“幫信罪”獲刑6個月

買賣銀行卡屬違法行為,圖文無關

根據《刑法》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藏、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個人為了謀利,非法將自己的銀行卡資訊、微訊號、手機卡等提供他人使用時,事實上就可能成為電信詐騙等資訊網路犯罪的幫兇,涉嫌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前不久,經過我們院提起公訴,大悟縣法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吳某甲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承辦檢察官告訴極目新聞記者。

承辦檢察官提醒,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個人身份資訊等,都有可能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不但會影響個人徵信,還會涉嫌犯罪。如果發現周邊有收卡、賣卡等不法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增強法律意識,保護好個人隱私,不要被所謂的“高價收卡”衝昏頭腦,切勿被蠅頭小利迷惑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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